11月2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行政案件,29岁的句容农民黄巧林不服镇江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其终身禁驾的处罚决定,将镇江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告上法庭。据悉,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该市首例不服公安部门行政处罚诉上法庭的案件。
  2004年6月11日,黄巧林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至104国道句容市天王镇附近,由于夜间过度疲劳驾驶,对前方情况疏于观察,致使所驾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将同向骑自行车的吴某撞死。经过句容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黄巧林应付全部责任。8月18日,镇江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黄巧林肇事后驾车驶离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给予黄巧林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2004年9月2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巧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4年11月2日,黄巧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起交通事故是因为自己疲劳驾驶所引发,事发现场自己并没有发现被害人,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逃逸,且法院的判决书也未认定肇事逃逸的情节,因此,镇江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自己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不当。在选择向镇江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选择上,他选择了后者,将镇江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终身禁驾的处罚决定。法院经过审查,受理了该案,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文章出处: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孙彩萍、徐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