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签发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到第一次采信未成年人证言、从第一次引入心理矫正课程到第一次判决受害人可分的七成家庭财产,再到全国首个反家暴智囊团,伴随着许多个第一次,无锡崇安法院反家暴之路越走越踏实,越走越宽广,他们的有益探索和尝试,无疑是为我国司法预防家庭暴力开了先河。

  从保护令到“创口贴”辅导

  2008年4月,无锡崇安法院在全省率先挂牌首个“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合议庭”,进行涉暴婚姻案件的专门化审理。

  2008年7月,崇安法院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陈某产后仅半年,许某就对她实施家庭暴力。陈某提供了受伤照片、就诊病历、妇联组织出具的证明,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请求法院禁止许某施暴。经认真调查核实,崇安法院认为许某实施了家庭暴力。2008年8月6日崇安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许某殴打、威胁陈某。

  这张全国首个“人身保护令”发出后,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被称为反对家庭暴力的理念和实践的巨大转变。这个重大突破,使得公权力的介入由事后惩罚变为事前保护,撑起了另一把人身保护伞,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人民网、新华网等媒体相继进行了报道。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小家庭和谐了,大社会才能安定。处理家庭暴力这样的家务事,这只司法之手要展现的不仅仅只是强令禁止,而是要理解引导、温情关怀。”崇安法院院长刘一勤又有了清醒的认识。

  在探索“人身保护令”之后,崇安法院又有了新动作,挂牌成立了全国首个“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心理辅导室,在全国范围内首例引进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心理辅导课程,从源头上疏导涉暴双方的心理。

  2010年8月,崇安区法院接到一起涉暴案件。经过当事人的同意,该院“涉家暴婚姻案件合议庭”聘请了国际注册高级婚姻家庭指导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辅导和矫治。在法官的法律释明、心理指导师积极参与下,徐某心平气和地签收了法院作出的人身保护裁定,并保证不再对林某实施家庭暴力。

  “把心理辅导引入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环节,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双方的创伤感,有了更多的人情味。”一位婚姻家庭心理指导师认为,对涉暴双方进行“创可贴”式心理辅导,可以使双方负面情绪舒缓,防止家庭暴力的延续,杜绝暴力行为的升级。

  据了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该院共审理涉暴案件66件,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8件,发出人身保护令8份,制止家庭暴力40余次,均有效防止了家庭暴力的再度发生。

  从“单打独斗”到“群策群力”

  然而,反家暴绝非惩罚施暴者那么简单,片面的惩治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家暴的根源,一些法官对家庭暴力领域的专门问题了解程度不够,也会影响案件的办理。

  纷繁复杂的家暴案件让该院的法官开始了“反思”:我们的队伍能否再壮大一些,合力能否再多一些,如果让这些社会上的专业人士参与进司法活动,不仅能够全面了解当事人的心理,还能有效保证“人身保护令”的落实和案结事了。

  2010年下半年,无锡崇安法院便着手与苏州大学、江南大学等教授、专家联系,根据最高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拟设立“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专家委员会”,并在该院审理涉暴案件过程中请有关专家参与进来。2012年3月6日,崇安法院召开《反家庭暴力专家辅助机制研讨会暨专家委员会聘任仪式》会议,会上,该院院长刘一勤正式为“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专家委员会”的22名专家组成员发放聘书。

  其实专家的贡献,在先期的办案中就得以体现。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不和及被告周某殴打原告为由向崇安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在调查中,被告声称自己患有精神病,控制不了情绪。但周某的邻居却反映周某平时待人接物都很客气,看不出其有暴力倾向。

  “周某是否真的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该案承办法官祝翔在第一时间邀请了心理学专家参与到案件中来。在初步心理咨询后,心理辅导师给出了一份心理援助报告。祝翔又与专家委员会的精神卫生鉴定专家联系。经鉴定,周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了李某提供的证据和心理辅导师的心理援助报告以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祝翔确认原告李某遭被告周某殴打的可能性较大,推定被告为加害人,存在家暴的事实,发出了人身保护令。

  “专家辅助人不仅能对案件提出意见,还能对家庭暴力给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形成评估报告,以此作为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参考。”崇安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这份被称为是该院反家暴工作又一创举的评估报告,内容涵盖了家庭暴力的负面影响是否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创伤及严重程度、目前的症状、过去的成长经历以及父母或直接抚养者对未成年人的经历和症状所持的态度。

  从“救助网络”到呼唤“立法”

  家庭暴力,不止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崇安法院从审判实践出发,坚持司法的适度弹性,充分整合社会资源率,率先引入心理辅导课程、成立“涉暴婚姻案件专家委员会”,但这并不是该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终点而仅仅只是一个新的开始。

  “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才能有效预防和制止这一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崇安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陆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针对家庭暴力问题,除了法院的努力,更需要各个部门的合作以及社会的广泛参与,但目前,社会干预机制还不完善。除在法院内部设立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合议庭外、还可在公安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妇联、居委会等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配合法院处理家庭暴力纠纷,形成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救助网络。早在2009年3月,崇安法院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聘请人民调解员从事民事案件尤其是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建立起全区诉调对接工作网络,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调解延伸到诉前,以切实维护社会安定团结、避免矛盾激化。截至今年2月底,该调解室共受理了涉家庭暴力案件10起,成功调解案件3起,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指导和法律咨询200余次。

  家庭暴力,也存在反复发生的可能。对此,崇安法院设定法官定期回访制度,要求承办法官对调解的涉家暴案件进行定期回访,及时了解施暴者和受暴者的最新情况。

  “对待家庭暴力,关注的目光不应仅限于法律的惩处手段,也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支持。”该院有着多年反家暴案件审判经验的周溧提出应建立家庭暴力档案。其内容可包括就诊记录、施暴方自认、书面道歉、援助记录等。家庭暴力档案可以帮助受害方在遭遇救济不利时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档案内容还可以抄送施暴方单位,形成单位监督,鼓励单位建立联动机制。

  在崇安区法院审理的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被认定为身体暴力的有6件、精神暴力的1件,经济控制和身体暴力的1件。而面对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的指控,当事人如何有效举证,法院依据怎样的标准予以认定存在一定的困惑。

  崇安法院民一庭法官祝翔表示,由于家庭冷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藏性强等特点,加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和维权流程,除非鉴定精神方面有问题。不然,很难认定有家庭冷暴力的存在,更无法认定谁是过错方。

  在采访时,祝翔等法官还对反家暴立法的滞后提出了担忧,他们认为,只有通过立法建立起具有可操作性的救济渠道,拓宽家庭暴力的界定范围及对象,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才能更好地保护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