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2006年至2009年,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四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分别为92.5%92.1%98.11%97.87%,调解成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主要结案方式。这不仅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求偿权的实现,而且因民事部分及时赔偿,利于被告人认罪伏法,降低上诉率,减少信访事件发生,节约了司法资源,缓和了社会矛盾。

一是以法律释明为核心,加强庭前调解。由于多数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对民事赔偿相关事宜缺乏正确理解,因此该院将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作为受理案件后庭前调解工作的重点。一方面向当事人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基本法律知识、风险提示和赔偿标准等,使当事人对判决的可能结果和面临的诉讼风险有合理的心理预期,从而为最终达成调解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注重防止不能履行的“高额赔偿”诉求,释之以法,调整当事人的心态,促使当事人的赔偿要求符合实际,避免履行不能而使受害人归责于法院,缠访不息。

二是以多方力量为依托,形成调解合力。该院在组织民事部分的调解时,注重多渠道展开工作。一是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把对案件的调解方案适度的传递给律师,通过律师做工作促使双方意见趋于一致。二是重点开展家属工作,由于大部分民事赔偿都必须由被告人的家属来履行,因此对家属开展充分的法律释明,让他们充分了解民事赔偿的标准,消除其“以刑代赔”的思想。三借助各方力量。如通过当事人比较信赖的亲戚、好友、社区干部和单位领导等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达到调解的目的。

三是以责任分配为核心,注重调解方案。该院以确定合情合理的调解方案为核心,确保成功调解的可行性。一是及时核定损害情况。法官在调解前应对被害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及时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或复核,确保赔偿额度确实可信,并在调解时进行相互质证,由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二是依法界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基础上,法官有对责任进行分配,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确定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该院对被告人的收支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以确定被告人的实际经济承担能力。在此基础上实施调解,确保调解方案能够履行而不成为一纸空文。

四是以调解理念为先导,倡导人性化调解。该院不断加强正确调解理念的培养,一是倡导人性化调解,对于交通肇事、人身伤害案件的赔偿,法官在调解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普通人的亲情、友情感化对方,以促进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二是正确看待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不把民事赔偿数额与从轻量刑的幅度简单地挂钩,而是依据被告人参与调解的动因、积极性、实际履行能力、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