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社会所贵于法官者,即在于其具备依据法律实现正义之能力。法官因纠纷而存在,法官解决纠纷的能力高低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法律的好坏。《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阐述的虽是台湾地区“民法”的基本问题,但这并不影响大陆读者对此书价值的汲取,因为民法的价值取向是基本相通的。

翻开书的扉页,我首先困惑了,书名为“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可在书的目录中丝毫看不到“法律思维”的字眼,倒是“请求权”历历在目。为解决这个困惑,我不得不一直读下去。最终我明白了,法律思维呈现的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同时也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于是,另一个困惑也产生了,民事法官为何不可以通过法律思维的转换或再造以更好实现案结事了呢?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而案结事了便是民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考量着民事审判质量,也衡量着民事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今年一月提出的“三项硬要求”值得肯定,即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是审判执行工作的硬道理,提高司法能力是队伍建设的“硬任务”,让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满意是衡量法院工作成效的“硬标准”。而要真正落实好这“三项硬要求”,绝非易事。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案结事了的实现需要司法能力的提高,也最终才能让人民满意、让人大代表满意。笔者认为,提高司法能力是首当其中、重中之重,这就涉及到民事裁判中法律思维的再造。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在法治理念和法律原理的指引下,根据当时的法律规范,对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现实进行理性思考,运用法律概念、法律术语等法律语言载体进行判断、推理,得出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规范的结论,适用于法律问题解决的过程。我国对法律思维的研究尚处于启蒙阶段,论著也少。在法治背景下,民事法官研究法律思维意义重大,不仅有利于对自身工作方法的反思,更有利于凸显法治自身张力。王泽鉴教授写作此书之宗旨在于“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实例解题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我们知道,请求权基础理论渊源于德国,乃大陆法系之基本思维方法,这对以成文法为主的我国应有所启迪。事实上,我国学者已经看到了请求权基础理论在处理实际问题中的显著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所著的《民事裁判方法》一书,可以说是将《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的精髓得以传承,并将请求权基础理论进行了方法论上的开发,提出了“五步裁判法”,大大增强了审判实务中的可操作性。

司法的过程除了需要积累必要的法律知识之外,最为关键之处即在于培养自身的法律思维,从而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王泽鉴教授旨在倡导“实例研习”法,系依据法律论断具体案件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发现可适用于案例事实的法律,一方面须本着案例事实探寻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须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事实。杨立新教授的请求权法律基础方法与之是一致的,即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而此种方法的提出是鉴于现行民事裁判方法??民事法律定性方法的诸多缺陷(详见杨立新《民事裁判方法》一书第16?18页),笔者认为,最大的缺陷在于此方法几乎把法官的全部精力都集中在对案件的法律关系定性上,忽视了很多裁判的具体情节,不利于案结事了。

阅读了《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后,请求权基础理论带来的震撼增强了笔者对杨立新教授“五步裁判法”的信心,也使笔者认为,民事法官要想更好实现案结事了需要转变或再造思维,更新裁判方法,从而打造案结事了的充足底气。因此,笔者建议,有兴趣了解或研究请求权基础理论的同仁应将《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与《民事裁判方法》一并阅读,相信会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