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诉讼保全的通常做法是,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承办庭作出保全裁定,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保全制度在保障权利人权益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曝露出一些不足有待改进:

一、存在重复保全可能。现阶段,同一被告因民事债权问题,会被多人先后起诉,并进行保全,而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或部门不同,客观上可能造成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不同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先后进行保全的情况,重复保全或部分重复保全事件会给执行程序制造困难。

二、申请人难以监督。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即被被执行人一般知道保全措施及经过,而作为申请人却不是一定清楚保全措施采取及经过,难以对法院保全活动进行监督。

三、存在保全超期风险。我国法律对财产的冻结或查封均有时间限制,超过了法律规定时间,所采取的措施就会失去法律效力。特别是案件经过二审时候,保全在一、二审法院间转移,超期失效可能性更大。

对策建议:

一、建立登记制度。凡是进行保全的案件,一律进行归口登记,将申请人,被申请人,及采取保全措施的种类进行登记,特别是要将保全有效时间登记清楚,在保全临近到期前二十天,对所承办庭进行催示提醒,以防止过期现象的发生。

二、完善告知制度。法院依法裁定后,应将执行情况告诉申请人,同时应给申请人送达”保全告知书”,如是诉讼前保全的,要求当事人在三十天内提出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对诉讼保全的,要告知当事人,保全是有的时间性的,到期前二十日内应向法院申请续保全;诉讼案件上诉的,要告知当事人向二审法院申请续保,进入执行的要向执行机构申请续保,并应特别告知不履行续保申请的法律后果。

三、健全沟通制度。对采取了保全措施的案件,当事人没有自觉履行,进入了执行程序的,承办法庭应作出保全情况材料附卷,及时告知执行部门,让执行部门及时了解,以便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对案件上诉的,也要书写专门的保全情况说明书附卷,并在移送上诉卷宗材料时与上级法院交换意见,让上级法院了解一审法院的保全情况,以避免保全超期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