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日前,苏州平江法院在审理苏州市第一起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以坚持司法公正和效率原则为出发点,以国际金融危机下最大限度地维持企业生存,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谐为落脚点,以均衡保护各方权益,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为着力点,最终以和解的方式成功审结该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苏州市天一园林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成立后,公司一直业务稳定,处于赢利状态。自2004年开始,因该公司股东产生矛盾,股东沈某、张某离开公司,公司由股东杭某实际控制。后该公司纠纷不断,20049月沈某、张某诉天一公司、杭某要求履行召开股东大会和公布公司财务状况及分配方案的法定义务;20056月沈某、张某诉天一公司、杭某要求其立即支付股东应得利润。直至2006年沈某、张某再次诉至沧浪区人民法院要求解散天一公司。沧浪区人民法院历经两年多的审理,多次组织双方就股权转让等问题进行调解,但最终以沈某、张某和杭某之间矛盾已经无法调和,导致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等原因于200858判决解散天一公司。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就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或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数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但终因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于2008717维持了沧浪区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天一公司的判决。200956,沈某、张某向平江区人民法院申请苏州市天一园林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

该案系苏州地区第一起股东申请公司强制解散案件,案件受理后,民二庭高度重视。一方面,合议庭结合该类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不完善的现状,学习最高院和省高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各种文件,在规则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积极摸索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流程,以确保公司规范退出市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另一方面,合议庭基于天一公司尚有市场生存能力,只是丧失股东之间相互信任的“人合”基础等实际情况,以调解为工作平台,全面加强协商、和解工作。庭里六次组织当事人进行和解,通过耐心细致的解释疏导和辩法析理工作全力修复股东关系,并不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回应反复修正调解方案,最终以竞价的方式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通过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了天一公司的继续存续。至此,历经六年之久的苏州市天一园林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纠纷系列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