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以朋友名义购房,16年后房屋价值翻了16倍,朋友翻脸不认人坚称房子归自己所有。崇安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

先生是连云港人,1993年他在无锡广勤路上看中了一套价值4万元的房子。由于当时政策规定非无锡居民不能在无锡买房,先生只好以朋友先生的名义买下了这套房子。付清房款后,先生就搬进了新居,一直居住到2009年。虽然先生与先生关系很铁,为了以防万一,办好产权证后,二人又签下了一份买卖协议,约定先生以2万元的价钱将该房转让给先生,房屋如遇拆迁未及时办理过户,由先生受益,与先生无关。

到了2008年,先生的房子果真拆迁了,补偿款高达64万。没想到这时林先生跳了出来,称房子是他的,64万拆迁款也应该归他。先生急了,房子是他找的,房价是他谈好的,房款是他付的,房子也一直由他居住,当时他只是借先生的名义买房,产权证也一直由他保管,先生连卖房人都不认识,凭什么来要拆迁款。一气之下,先生起诉到崇安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他才是房子真正的所有权人。

先生称,产权证上登记的户主是谁,房子就归谁所有。没错,先生在买房时确实付了4万元,但这4万元的性质不是购房款,而是他提前预付的十几年的租金。而且他与先生签订卖房协议后,并未收到先生付的2万元房款,2万元的价格也明显低于市价,协议是无效的。

崇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房屋权属登记、房屋买卖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综合确定。先生虽然辩称其是房屋所有权人,其委托先生办理购房手续,但在该房交易过程中,看房、洽谈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支付购房款均由先生办理,超出了一般购房人委托他人办理购房手续的委托事项。根据1993年间无锡市房屋买卖的相关政策,非无锡市市区城镇居民未经批准不可在无锡市城镇通过房产交易取得房屋,该政策规定与先生所称的1993年因户籍原因无法在无锡市区买房的陈述相一致。先生关于赵先生以租金折抵购房款的辩解意见明显与常理不符。结合先生一直居住在本案房屋及保管产权证等事实,法院认定本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先生名下,实际应属赵先生所有,在该房拆除后,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应归赵先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