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一起被告领结婚证时未足法定婚龄,法院审查原、被告属事实婚姻后依法判决双方离婚的离婚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1987116领取结婚证,此结婚证上载明被告陈某的出生时间为19656月,原、被告于1988年农历6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19881225生育一子名王某某,现已独立生活。另查,被告陈某实际出生时间为196865。原、被告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以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后被告于2006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寻找未果。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对于原、被告在1987116领取的结婚证,根据法院查明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被告在领取此结婚证时尚未达到法定婚龄,此时原、被告间存在无效婚姻情形;但原、被告于1988年农历6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虽在领取结婚证时存在无效婚姻情形,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因此原、被告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近年来,由于原、被告间因家庭生活琐事以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于2006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被告离家出走两年多,原、被告双方长时间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夫妻间互不尽权利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