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约财产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建议
作者:韦翔龙 发布时间:2012-03-28 浏览次数:612
婚约财产即指彩礼,是指男方出于结婚的目的,在结婚登记前、结婚时或举行结婚仪式时给付女方一定的金钱或实物。一般由男方的父母或通过媒人给付女方,具体数额不一,但一般数额都比较大。婚约财产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因索取、赠与等原因产生的财产关系,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指男方依照风俗习惯或当事人的约定支付给女方的财物。当男女双方不能成婚时,支付财物的一方就可以依法进行追要,形成婚约财产案件。此类案件的执行存在较大的难度。我院2009年至2011年11月间受理的108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全部履行义务的仅有53件,申请执行人对此颇有意见。以下通过对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一、婚约财产案件执行难的成因
形成婚约财产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被执行人往往并不是实际掌握财物的人,履行义务困难。在诉讼中,原告一般仅列女方为被告,而当男女双方形成财产关系后,实际掌握该财物的可能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信赖的人,而非女方本人。当法院判决返还财物后,即使被执行人想尽快了结案件,但只要实际控制财物的人不愿意将财物拿出来,案件就难以执结。应该说,此类案件中被执行主体的缺陷是形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作为被告的女方来说,一般都与父母一居生活,没有独立的的属于自己的财产。执行时查无固定资产,如果银行再无其名下的储蓄,土地使用权又不能轻易执行,此案只有依法中止执行,甚至想对有些案件中的当事人采取拘留措施,都无法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
2、偏颇的传统观念成为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的理由。在农村的许多地方,大家都认为娶媳妇花钱是应该的,如果在结婚前女方提出来不同意结婚,女方要退还男方的钱物,而如果男方提出来不结婚,女方就可以不退还。正是这样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成为女方拒绝履行义务的理由。当男方提出解除婚约时,即使执行人员磨破嘴皮子,被执行人仍然不肯将钱物交出,有时还举出一些类似的例子。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寻找不易。当男女关系出现裂痕以后,被执行人或者为了淡忘感情创伤,或者为了躲避对方追要财物,未等对方起诉就已外出,下落不明。特别是随着打工族的兴起,这种情况变得更加明显。这些被执行人短则一年半载不见踪影,长则十年八年不回家乡,追要财物无从谈起。有的女方索要彩礼后,即将彩礼款存入其父母名下,致使法院无法查封。解除婚约后,就另处男友,然后就结婚了,新家中的一切财产都是丈夫家的了,法院亦不能强制执行。
4、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难以查清,执行起来无从下手。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要么与父母及家人同住,要么结婚后与丈夫同住,他们的财物混在一起,难以分清哪些是家庭共同财产,哪些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分家析产还要形成新的诉讼。作为执行法官,在财产不十分明朗的情况下,就不能贸然执行,否则不但执结不了案件,反而会引起新的纠纷。
5、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矛盾较大,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积极性较差。从情人到仇人,婚约财产的双方当事人大都经历过这样一个阶段。他们订婚时不大把大把地花钱,产生纠纷后又斤斤计较,矛盾不断升级,最后反目成仇。当法院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抱着赌气的想法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客观上形成对抗法院执行的局面。此类案件除金钱纠纷外,还有感情上的纠葛,被执行人主观上就抗拒执行。由于种种原因,双方不能结婚,当事人由爱转恨,无论是谁提出解除婚约,让女方返钱的难度都比较大。
6、判决返还的现金变成一堆物品。男女双方订婚以后,当事人就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序,女方拿着对方给予的钱去购置结婚用品,大量的金钱变成了一堆物品。法院判决是要被执行人返还现金,购置的物品却不能再变成现金,所以被执行人面对法院的判决也无可奈何。此类被执行人并没有恶意,但从客观上导致了此类案件的执行难。
7、法院强制执行此类案件阻力很大风险较高,执行起来困难重重。一般来说,引发此类纠纷的女方文化程度都不高,思想工作难于奏效,矛盾相当复杂,积怨又深,家属不配合执行。为了审理并执行好此类案件,法院在审理和执行中都要制定好几套严密的方案,在基层组织派员参加下,摄像机全程录像下,才能进行,有些必要情况甚至需要请医护人员的参加协助下,案件才能顺利地执结。
二、解决执行难的建议
以上是此类案件的各种存在形式,也是纵观近年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难于执行的原因。审理好和执行好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如何防止此类案件继续上升,并使案件当事人免于遭受更大的损失,是法官需要思考的问题。要解决这类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应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以人为本,为民执法,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多措并举,加大调解力度,创建和谐社会。
1、扩大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的范围。婚约财产关系与婚姻关系不是一个概念,婚姻关系是指男女双方,但婚约财产关系的产生不单单是一个人的行为,所以应将婚约财产的实际占有人列为被告,让实际占有人成为案件的义务人,以利于案件的执行。
2、审理此类案件宜多调少判,增加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自觉性。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要多做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对义务人说理释法,引导他们从心理上接受法院判决的结果,减少对抗情绪,争取达成调解协议,使被告方自动履行义务。
3、改进执行方法,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查找力度。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要么外出打工,要么结婚后远走。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人可以联系一些知情人,让他们提供被执行人的不落。对于结婚远走的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查找。另外还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与被执行人联系,让他们了解法律正在执行,并告知其不自动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促其到庭履行义务。
4、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让他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没有走进婚姻的殿堂,但他们相互之间毕竟是非常熟悉的,因此要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让他们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的行踪,配合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争取早日将案件执行完毕。
5、对于借索要婚约财物骗人的当事人应依法严厉打击。有些当事人借订立婚约索要财产,并将财产据为己有,对于数额较大,主观上存在故意的行为,客观上对给付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依法予以惩处。
6、在人民法院改进执行方法的同时,要在辖区内开展法律延伸服务,对辖区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各种途径对婚约财产案件进行大力宣传,主要宣传以下内容:一是切莫草率结婚,应相互有一定的了解。订婚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前,一定要摸清女方底数,并且要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二是划清财产界限。不要因感情好,而分不清感情与财产的界限。给钱时要经过媒人之手,自由恋爱的也要有两个以上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在场。三是婚约财产直接交付其父母。彩礼当初给付时,虽说是给女方,当时属于结婚之前,接受彩礼的一方应该是女方父母和女方共同接受的,可以将女方和其父母共同列为被告。因为女方父母有家庭财产,一旦发生纠纷时,如果女方打工或者另嫁他人时,诉讼时可将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人,法院可以判决其父母承担返还义务,执行时就可以一并执行其父母名下的财产了,这样就给案件顺利审理和执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便于案件的执行,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婚约财产案件的执行,我们还要强化法律宣传的社会氛围,保证法院判决落到实处,确保具体案件执行到位,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