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反映未成年继子女落户困难的情况
作者:李冠颖 发布时间:2010-01-19 浏览次数:985
在全徐州市法院开展的法官集中“进农村”“五项”活动中,铜山法院法官深入到辖区乡镇进行重点矛盾纠纷排查,了解中发现,随着农村离婚案件的增多,未成年继子女落户困难现象频发。为此,该院对该类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未成年继子女落户困难的原因。一是人们户籍观念淡薄。即便是婚生子女,很多父母也没有为其报户口的意识,父母离异跟随一方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出生后其父母未给报户的,往往也因为其父母的原因安户的事宜被耽搁。二是继父母对继子女感情不深,或为逃避责任,消极对待。由于和继子女没有血缘关系,继父母往往视其为家庭生活中的“包袱”,避之不及,更不用说安户问题了。三是户政管理相关部门服务意识不强。有些户政管理部门还留有官本位意识,人为设置户口登记障碍,在手续办理时态度蛮横、不作仔细宣传讲解,一些有意办理者由于不懂政策,便不再办理,使问题搁置。
未成年继子女落户困难的危害。一方面造成户籍管理的混乱。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不按规定办理,大量“黑户”的存在,给我国人口管理造成很大的障碍,有的出于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瞒报谎报子女户口,则是对我国基本国策的违背。另一方面,落户困难的未成年继子女的切身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根据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上学、就医、结婚、住房等等都与户籍息息相关。没有户口,未成年人入学升学就遇到了障碍,其基本的受教育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一是加大对违反户籍登记管理规定的惩治力度。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不按照规定申报户口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继父母消极对待甚至阻挠继子女落户等逃避责任的行为已经是对户口登记条例的违反,在协调解决此事时应该向其说明法律的严肃性,敦促其积极履行义务。二是父母离婚时要对未成年子女户籍等事宜做好妥善安排。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民政部门和法院要提高责任意识,加强监督,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得到妥善保护。三是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道德意识。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做了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任何人不得歧视、侵害非婚生子女利益,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要承担与婚生子女同样的义务,要加强对基层群众该方面法律知识的宣传。尊老爱幼,维护家庭和睦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要强化这种道德意识,保证社会组成细胞的稳定。四是社会联动开辟弱势群体权益救济的“绿色通道”。针对刘晓红这种现象,妇联、民政、公安、法院、基层组织应该提高服务意识,积极联动,在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打通弱势群体权益救济的“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