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通州法院张芝山法庭共审结民商事案件839件,调解结案577件,撤诉结案188件,判决结案73件,调解撤诉率91.2%。通州法院以张芝山法庭判决结案的73件案件为样本,对调撤不能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化解该类案件提出对策。

一、判决案件形成的几大原因

1、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的案件,如原告不撤诉,则只有以判决的方式结案。2009年该庭新收公告案件40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13件,离婚类案件10件,合同类案件11件,其他案件6件),较去年23件增加17件,其中判决结案的达30件,占全年判决案件数的41.1%。

2、被告拒不到庭的案件。2009年该庭判决的73件案件中,有13件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案件,占判决案件的17.8%。该类案件的被告有的因预料到诉讼会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应诉与否都会败诉,故索性不到庭。如原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的案件,保险公司经常不到庭。有的因法律知识欠缺,对不到庭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有的因到庭应诉的成本较大,选择不出庭。

3、被告偿付不能的案件。该类案件一般因原告起诉标的额大,被告无能力承担还款责任,导致调解不能。如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未办理交强险的案件,如受害人损失较大,肇事者无能力赔偿,导致调解困难。

4、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该类案件一般表现为邻里之间因矛盾造成一方或双方人身损害,经村镇等部门调解未成而诉至法院。该类案件一般标的不大,但双方矛盾激化,难以调解成功。2009年该庭共审理此类案件15件,调解、撤诉12件,判决3件,判决率为20%。

5、律师风险代理的案件。律师风险代理往往以胜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理费。而调解往往要求原告作一些让步,但一些风险代理律师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不愿意配合法院调解,甚至做被代理人的反面工作,导致案件调解不能。如该庭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告要求分期还款,而原告代理人坚持一次性偿还;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同意一次性偿付,要求原告在金额上让步,而原告代理人却不同意让步,导致两起案件均未能调解成功。

二、通州法院对张芝山法庭判决结案的73件案件进行分析后,对化解调撤不能案件提出以下对策:

1、严格控制公告案件。目前,法院送达应诉通知、传票一般采用司法专递的形式送达,虽然节省了法官的工作负担,但存在送达效率不高、有效送达率低的问题。对经司法专递送达不能的案件,法院不能凭回执上注明的“地址不详”、“被送达人外出无人签收”等原因直接公告送达,而应通过被送达人邻居、亲友多方联系被送达人,确实无法联系到后再公告送达。

2、严格管理风险代理。司法行政部门应严格控制风险代理案件的范围,对法律关系明确、几乎不存在败诉可能性的案件,建议不实行风险代理;明确风险代理案件的收费标准。当事人应在代理合同中约定案件因调解结案或撤诉结案时代理费的收费标准,避免律师因追求代理费的最大化而阻挠当事人进行调解;增强律师社会责任感,在律师执业规范中,明确律师协助法院调解、服务社会和谐的职责。

3、多方式促使被告出庭。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被告明白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拘传到庭;加大司法便民举措,对应诉不方便的被告,采取假日法庭、视频调解等灵活方便的庭审、调解方式,给被告出庭应诉、调解提供方便;加大司法建议力度,对拒不出庭的企、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主动应诉。

4、多元化促成案件调解。进一步增强调解意识,建立“立案调、送达调、答辩调、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判前调”七步全程调解方式;进一步拓展调解途径,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社会调解组织的联系,形成社会化大调解合力;进一步提升调解艺术,不断积累调解工作经验,总结调解工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