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法院“三简一前置”积极推行速裁机制
作者:海明 发布时间:2010-01-19 浏览次数:330
本网盐城讯:近年来,响水法院针对辖区经济快速发展,民事纠纷增长迅速的实际,果断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以案件标的额的大小,而以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作为速裁案件归类的标准。
一是收案程序从简。当事人起诉时,法院主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由立案人员记录在案。立案庭收案实行登记、审批、收费一条龙柜式服务,手续完备的当事人只需十多分钟就可办理完起诉手续,案件立案后半日内就可分流到承办法官手中。同时,在立案和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格式化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以《诉讼指南》的方式同时送达当事人,既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义务,又减少在法庭上宣传这些权利义务所占用的时间。
二是审案过程从简。为加快案件流转速度,该院要求承办人于立案当日或次日就立即完成送达程序,一般主要采用电话通知或上门送达方式以替代原有的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时,制作格式的送达笔录,听取被告对纷争事实的意见,告知其举证责任及期限等诉讼权利和义务,征求其对答辩期间的意见。当事人放弃书面答辩权利的,一般在送达后三至五日内开庭。庭审中对双方当事人认可或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从简认证,不再逐份核实证据,庭审记录内容采用格式化,重点记录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及当事人的承认、放弃诉讼请求和相关事实的意思表示。
三是文书制作从简。适用速裁调解解决的案件,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实行格式化,重点放在协议内容的制作上,无须在事实认定上面面俱到,从而大大缩短了法律文书制作时间。大部分案件当事人当庭就能拿到法律文书,从而减少了在法律文书送达上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
四是调解程序前置。该院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边审边调,实现调解与审判一体化。确立调解程序前置原则,所有案件在进入庭审之前,由承办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同时应当事人要求进行的调解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法官在主持调解时适当地予以指导并提出建议,有效地提高案件调解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