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我的眼,带我穿越拥挤的人潮,因为你是我的眼,让我看见这世界就在我眼前。”耳边响起这首歌曲,我不由得牵挂起去年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因车祸双眼几乎失明的中年人王某。

 

那是去年的一个阴雨天,我像往常一样在办公室翻阅卷宗。门突然被推开,一位拄着拐杖的男子被搀扶着进来,未到我身边,他就说“杜法官,上次撞我的人还没赔我医药费,我没钱看病了。”我觉得挺面熟的,但来不及细想,赶紧搬张椅子,倒上开水,让他坐下来慢慢说。

 

“车祸让我几乎看不见了,我难啊。”我这才注意到他空洞的眼睛,想起来了,他姓王,是一起道损纠纷的原告。

 

2006年,王某驾驶摩托车与大货车相撞,眼睛严重受伤。他到法院起诉时,急需医疗费,于是我先予执行了保险公司的医药费。王某视力盲目、腿部受伤,均构成伤残,庭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与保险公司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并从程序上撤回对肇事者赵某及车辆挂靠方姜堰某厂的诉讼。

 

王某诉说着不幸,“今年初,村干部又带我到盐城做了鉴定,医生说二级护理依赖,他们得赔我终身护理费,但我没钱打官司了。我一个大男人,对不起家里人啊。”空洞的眼神,饱经沧桑的面颊,我读到了无奈与艰辛,心底不由得涌上怜惜。我暗暗担忧,王某自行重做鉴定,对方可能不予认可,

 

我一边安慰他,情况特殊时法院可减免诉讼费用,一边请内勤到我办公室立案。手续办好后,考虑到王某的眼睛,我请驾驶员送他回去。临走前,王某欲言又止,似有话说,终于他低着头,“杜法官,我不懂法,你上次帮我请了律师,这次还能帮我么?”声音像蚊子般大小,但我还是听到了。上次考虑到他伤情严重又不懂法律,我替他申请了法律援助。我满口答应,“行,这次还帮你申请法律援助,你放心。”目送王某的离去,我心底也有了负担,因为上次庭审并不顺利,肇事者抵触情绪强烈,姜堰某厂也不愿承担责任,这起案件难以调解啊。

 

案件如期开庭,难题也接踵而至。首先是两被告的法律关系,凭借多年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实践,我认定被告赵某与姜堰某厂系车辆挂靠关系,但更棘手的问题迎面碰上。

 

上次案件审理时,根据王某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某鉴定中心做出第1次鉴定:王某视力盲目构成三级伤残,伤后需一人陪护一年。案件审结半年后,王某自行去盐城了做第2次鉴定:定残后为Ⅱ级护理依赖。对第2份鉴定结论,被告赵某及姜堰某厂均不予认可。王某代理律师再次申请鉴定,我依法委托江都某鉴定机构,对王某的伤情做出第3次鉴定:因车祸致双眼失明,现仍需一人照顾,为三级护理依赖。

 

申请人王某对第3次鉴定结论没有异议。被告方只同意第1次的鉴定结论,即只认可三级伤残。理由是:原告王某没有证据推翻原先的鉴定结论,所以王某自行申请的鉴定不能被认定,法院也不能同意重新鉴定。

 

我陷入了深思。作为承办法官,我同意重做鉴定,是否妥当?新的鉴定结论能否被认定?这很棘手,也最关键。依据不同的鉴定结论,赔偿的额度截然不同。从事20多年审判,我第一次遇到这情形。一定要给双方一个公正的处理,我暗下决心。如何认定这3份鉴定结论?我翻阅了大量的法律条文,可惜没找到相应的规定。我不灰心,又向老庭长请教,与刚从法学院校毕业的年轻同事探讨。经过激烈的争辩,大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王某第2次鉴定结论,未经法院委托而自行申请,不予认可;第13两份鉴定结论,系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合乎程序。综合考量这两份鉴定结论,结合考虑原告的年龄,并从合理保护伤者权益出发,可采纳第3份鉴定结论及情况说明,护理期间酌定10年。

 

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我心底有了数,但我认为不能冒昧判决。最好能调解结案,不仅可使双方握手言和,撞人却续情,还可使王某早日拿到赔偿款。我与书记员找到肇事者赵某,晓之于情动之以理,使他明白于情于法都必须承担责任。又专程驱车前往姜堰某厂,向负责人解释,车辆挂靠方对交通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其设身处地替王某着想。为促使双方和解,被告方早日履行赔偿义务,我不厌其烦的去做两被告的工作。虽然赵某及姜堰某厂态度逐渐好转,但仍不愿和解。

 

不得已,我依法判决。考虑被告方的经济实力,赵某分期赔偿王某的损失合计36万元,姜堰某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但我心底并不踏实,直至接到王某的电话,“杜法官,我按时拿到了第一期赔偿款。我不知道如何表达对您的感激。我看不见这世界了,您是我的眼,是您让我看到这世界还有温暖还有爱!”

 

短短几句话,我悬着的心落了下来,一时间竟热泪盈眶。我只做了该做的,换来的却是当事人的感谢。要感谢的是你啊,你让我无悔于我的司法之路,让我更加坚定公正司法、为民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