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架构开庭审理与巡回审判的桥梁
作者:仲璐 顾海忠 发布时间:2010-01-15 浏览次数:1013
开庭审理是当事人行使诉权进行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最集中的体现,但是在农村地区,法律普及程度还不是很理想,在当事人诉讼能力低、举证能力差等各种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强调法官一步到位审理案件必然会出现诸多问题。此时,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开展法律宣传、上门立案、就地开庭、及时处理简易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巡回审判制度的运用,能够使法院更好地方便群众诉讼,而且能化解因纠纷而产生的隔阂、对立心理,使亲属、邻里关系更融洽、稳定。
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必须正确处理好开庭审理案件和巡回审判之间的关系, “不及”固然无法真正达到方便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审理的目的,但“过之”又可能会有损法院的中立形象,违背现代司法理念。尤其是基层法院,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综合分析,架构起一座在开庭审理与巡回审判之间的桥梁。
一、划分两种审判方式审判案件的范围。在城市及发达地区的农村,由于交通方便,经济发达,群众诉讼困难不大,法官坐堂问案仍应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常态。巡回审判主要是为部分地区群众因交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困难不便参加诉讼而开展的,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其实行的地区大多为农村及山区。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只有在经济欠发达、群众出行不便的山区、农村,才有必要通过规范性、强制性的规定认真开展巡回审判。
二、规定巡回审判的受案类型。受办案形式所限,巡回办案所受理案件的类型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类型。具体而言,如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在同一地区、且属于交通不便的山区案件;一方当事人因年龄较大或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属于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债务纠纷等常见案件;比较典型、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或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或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
第三,树立调解为先的巡回审判理念。巡回审判处理的案件主要是同一乡镇内的群众之间的民事矛盾纠纷,要注重维护淳朴的血缘和地缘关系,稳定原本和谐的社会关系,首先要考虑调解的方法,达到真正的“案结事了”,避免一个纠纷的解决却导致更多纠纷的产生的尴尬和困境。在调解时不能仅仅是单纯的刚性的法律手段,而应该是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立体解决方式,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比如在处理赡养纠纷中的出嫁女的赡养义务的问题上,要尊重地方风俗,在调解过程中就此风俗给予说明。尽量对案件直接进行开庭审理,有时候就很难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理想效果。因为开庭审理要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最重要的是追求审判的法律效果,通过举证、质证对法律事实进行认定,至于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间的差距,则在所不问。这样的话,遇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间有较大差距的案件时,就很难做到使老百姓“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