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因资金短缺,遂向他人借款,并以房屋作为抵押,在借据上明确注明以房产作为抵押,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后债权向债务人索款未果,遂诉讼法院,要求判决债务人还款。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96,刘明(化名)向小张立据借款105000元,还款日期约定在2009921。在借据中注明用刘明所有房屋作抵押,如到期不还款该房屋归刘明所有;并由小周在借据中签名作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刘建未还款,小周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刘明即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刘明向小张立据借款105000元,在小张与被告刘明之间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在被告未依约还款的情况下,小张有权要求被告刘明偿还借款。因被告刘明在出具的借据上约定用房屋对借款作抵押,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故该抵押未生效;借据中约定的到期不还款,房屋就归原告所有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小周自愿在被告刘明出具的借据上签名作担保,说明被告小周为被告刘明向原告借款提供保证,在被告刘明未还款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遂作出被告刘明偿还原告小张借款105000元,被告小周对刘明的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