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院:少年庭刑事和解实现双重保护
作者:居敏晓 发布时间:2010-01-15 浏览次数:406
本网无锡讯:刑事和解所蕴含的基本理念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不谋而合,因此,江阴法院少年庭从2008年开始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工作,当年仅有1起案件采用刑事和解,2009年,该庭有8起案件通过刑事和解挽救了失足青少年,并促使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解决在诉讼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刑事和解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赔偿到位,能达到被害人谅解的程度,这对被害人权益无疑是一种有效的、切实的保护。
2009年8月,该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被害人脸部被啤酒瓶划伤,经医院治疗后没有保存医药费单据,而法庭开庭时因远在北京打工而不能到场诉讼,如果聘请律师又会增加被害人经济负担,于是承办法官突破空间局限,采用电子邮件发照片展示伤痕,手机通话加短信联系沟通协商方式,采用灵活手段促成刑事和解,三名被告共同赔偿了超出被害人主张的医药费金额,而被害人也对被告人了表示宽恕、谅解,请求法律给予轻判,最终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
刑事和解是以一种相对宽松、人性化的方式唤起加害人的责任感,用预防性的、恢复性的刑事政策取代惩罚性的、报应性的刑事政策,实现对未成年犯的改造,达到保护青少年,重塑青少年的目的。
2009年11月,该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因被同事欺负而对其连砍9刀实施报复的故意伤害案件,考虑到双方当事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被告人犯罪只是一时冲动,而且双方家庭情况非常相似,于是承办法官决定打亲情牌,借助母爱的力量促成双方和解。被害人母亲听说被告人母亲经历了两次不幸的婚姻,收入微薄且疾病缠身后,非常同情,考虑到这起案件中,自己的儿子也有过错,于是当即表示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被告人母亲听说被害人母亲守着患精神病的丈夫不离不弃,一个人扛起全家的重担后,也表示愿意尽全力赔偿。被告人还当面向被害人承认过错、表达歉意,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江阴法院少年庭通过实践证明,刑事和解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权益,这是一种冲突;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被判处刑罚,罪犯本人和其家人可能会因此对社会、被害人产生仇恨心理,这是一种更深的潜在的冲突,实行刑事和解能缓和冲突,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居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