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恋情被破坏 一怒杀“情敌”
作者:周珏宇 发布时间:2012-03-28 浏览次数:279
因怀疑他人抢走女友,怒发冲冠的许某持菜刀将“情敌”砍成重伤。日前,丹徒法院刑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两年前,被告人许某与姚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本打算今年下半年办酒结婚,可自去年9月份起,姚某某开始对被告人许某冷淡,许某因年轻气盛未能很好地与其女友谈心交流却动辄与之发生争吵。2011年10月9日深夜两人发生了激烈的冲突,次日晚被告人许某来到姚某某的工作单位“想与她谈谈”,不料其女友正和一名男子在单位的厨房吃饭,许某立刻认为“我女朋友和这个男的肯定有关系”,当女友辩解说是普通朋友时,“气血顶到了脑门”的许某随手操起案板上的菜刀,疯狂地向男子的头部连砍数刀,直至男子无力反抗才休手。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后经刑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此被害人书面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刑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分析全案,被告人许某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减轻、从轻量刑情节:此次犯罪系民间矛盾引发的激情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其自身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
自2011年以来,刑庭不断尝试对触犯严重罪名的被告人在具备法定从宽量刑情节以及取得被害方谅解的情况下谨慎地适用缓刑,尽可能降低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修复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并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顺利复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