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代妻子签卖房协议后违约 法院判决夫妻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作者:吴寒阳 陶玉 发布时间:2010-01-14 浏览次数:536
本网无锡讯:卖房时,丈夫在合同上代签妻子名字。事后,丈夫又以妻子不同意卖房为由悔约。法院判决该夫妻双倍返还买方定金4万元。
去年中旬,张先生看中了崇安区一套近130平米的二手房,房主是一对夫妻,男的姓陈,女的姓王。双方几次接触下来谈好房价为73万余元。签房屋转让协议时,陈先生不但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顺道把王女士的名字也签了。张先生本想提出异议,但又想这二人是夫妻,夫妻不分家,老公当然能代表老婆,于是什么也没说。签好协议后,张先生付给二人2万元定金。
张先生对这套二手房非常满意,地段好不说,关键这价钱非常便宜,每平米才5000多元。没想到半个多月后,陈先生打电话来说房子不卖了,理由就是王女士不同意,法律规定了,老公只能在生活小事上代表老婆,像买房这种重大经济行为不能代表老婆。无论张先生怎样恳求,陈先生都坚称房子不卖了。张先生这时才后悔莫及,早知道当初就让王女士在协议上签字了。张先生表示房子不卖也可以,但既然是卖方违约在先,应该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陈先生称,自己在未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张先生无奈之下将陈先生夫妻告上了法院。崇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虽然未在转让协议上签字,但陈先生与张先生签转让协议时王女士也在场,王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当时作出了不同意转让房屋的意思表示,故张先生有理由相信转让房屋是陈先生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王女士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合同的善意相对方张先生。综上判决陈先生夫妻二人向张先生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