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女人怀着身孕入室行窃,被房主当场抓获,法院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作出人性化判决。327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徐某(女)有期徒刑26个月,缓刑3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徐某系贵州省仁怀市人,出生于1992422日,作案时尚不满20周岁,祖祖辈辈是大山中的农民,因家庭经济困难上到小学二年级就辍学了。

 

辍学在家无事可干,日出而耕,日落而眠,无聊之中慢慢成人。当地人有早恋早婚之习惯,徐某亦不例外,小小年纪便确定了恋爱对象。随着当地人外出打工越来越多,封闭的小山村也打破以往的宁静,外面精彩世界的消息不断传来。原本安于现状的徐某,也在男友鼓动下,动起赴沿海地区打工的念头。

 

收拾起简单的行李,带上家里仅有的一点钱,徐某就随男友踏上去江苏的征程。脱离了家庭,二个年轻人只能相互依靠,互扶互慰中二颗年轻的心贴得更紧了。骚动的心难以平息,干柴烈火无法浇灭,两个血性正旺的人自然发生了关系。

 

然而,来到江苏海安后,他们被沿海人拼命干活的那股劲惊呆了,这是大山深处想都不敢想的。文化不高,没有技术,他们选择的只能是苦活、脏活,闲惯了的人难以一下子适应。连挑几个工作,他们都半途而废。口袋里的钱越掏越空,打道回家又心有不甘。

 

就在进退两难之际,徐某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她意识到自己怀孕了,这对陷入经济困境的人而言如同雪上加霜。不知何时起,一个“偷”突然从徐某脑子里冒出来。

 

2012231130分左右,徐某来到海安县角斜镇潘某(女)经营的店铺内,乘人不备时,偷偷潜入二楼卧室,窃得人民币10410元藏于衣服内。在携款欲逃离现场过程中,被潘某发现并在一楼将其抓获。徐某未作抵抗,当场退出所窃的全部赃款。潘某报警后,徐某向警方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

 

201224日,警方查明徐某系怀孕的妇女后,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可减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徐某系怀孕妇女,并综合全案因素,对其应当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徐某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

 

评析:本案尽管案情十分简单,但从法理学上而言,却存在两个值得明析的问题:1、被告人徐某盗窃行为构成既遂还是未遂问题;2、怀孕妇女适用缓刑的最新法律规定问题。

 

关于既遂还是未遂问题。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完全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故意犯罪形态。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故意犯罪形态。

 

尽管法律规定似乎很简单,但在盗窃犯罪领域既遂与未遂在国内刑法理论上存在诸多的争论,有接触说、转移说、藏匿说、损失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当前,在我国主要是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三种观点。失控说主张,凡是盗窃行为使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即为盗窃既遂,反之为未遂。控制说主张,凡是盗窃犯已实际控制财物的,即为盗窃既遂,反之为未遂。失控加控制说则主张,凡被盗财物已脱离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控制并且已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即为盗窃既遂,反之为未遂。

 

较长时间以来,失控说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居于主导地位。近年来,不少人认为,盗窃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其结果是“财物的损失”,客观上表现为财物脱离物主,使物主失去占有和支配处分财物的条件。因此,盗窃罪的既遂,应当以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已被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既遂标准。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占有该财物,取得实际利益和实际控制该财物时间的长短,或者是否建立起新的支配关系,对于盗窃既遂不发生影响。日前,失控加控制说居主流地位。

 

当然,失控加控制说的标准对于某些利用高科技方法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不好解释,由于财物在空间上不发生移动,即使失窃后,被害人也并未完全失去控制,这种案件失控加控制说不能很好地予以说明,但又不能认为这种情况是盗窃未遂。故而,通行观点认为,对于一般财物的盗窃,以失控加控制说为标准,对于某些特殊财物的盗窃则以控制说为标准。

 

本案属于一般财物的盗窃,应适用失控加控制说。被告人徐某将所窃财物藏于衣服后,已实现对财物的控制,但盗窃行为人及所窃物仍处于受害人房屋内,受害人尚未完全失去控制,且在徐某携款欲逃离现场过程中将其擒获,因而徐某行为应构成盗窃未遂。

 

关于怀孕妇女适用缓刑问题。缓刑制度是一种不实际执行所宣告刑罚,但给犯罪人带上一个“紧箍咒”的刑罚方式。罪犯在缓刑期内如果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没有再实施其他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那么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如果罪犯在缓刑期内不按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甚至实施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核实后,法院可以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按照刑法原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从原先的规定来看,适用条件规定得过于笼统,没有针对案件事实或适用对象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和细化,可操作性较差。由此,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近似案件不同判决较普遍,缓刑判决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修改后的条文增加了对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适用缓刑的新规定。这三种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只要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这一新规定,即回应了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理念,也回应了刑法人道主义精神。对孕妇宣告缓刑,有利于母婴健康、优生优育,亦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包括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法院立案后)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即使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或受审期间已经分娩或终止妊娠,仍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本案被告人徐某未遂犯罪,应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当场退赃,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从当前情况看,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再考虑到其系怀孕妇女,应当适用缓刑,法院的判决是恰当的。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