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因感情不和,夫妻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关系未能改善,妻子再次诉讼离婚,丈夫遂要求妻子赔偿其精神损失和寻找妻子所花费用计20000元。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小刘与丈夫小张于19941123登记结婚。1995农历917生一女孩。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妻子于1999103起诉离婚,经亲友劝说,双方和好,妻子于同年1125撤诉,嗣后,夫妻关系仍存在矛盾,200834妻子再次起诉离婚,本院于2008325判决驳回了妻子离婚请求,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妻子遂第三次诉讼离婚。

庭审中,丈夫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声称其无错并且在妻子离家后,找寻妻子,发生一定的费用,故要求妻子赔偿其精神损失以及支付其寻妻费合计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关系,但夫妻在婚后矛盾不断,且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折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精神损失费等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原被告离婚,不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以及寻妻费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