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己的未投交强险的摩托车借给好朋友,不料却出事故。自认为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拒绝赔偿。他能够幸免吗?昨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的判决给了我们较好的启示。

 

被告林某与被告王某某是好朋友。20117月,被告林某借用被告王某某的二轮摩托车,在沿我市金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原告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入住医院治疗,共计发生医疗费10余万元。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20122月,原告将两被告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王某某自认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但辩称其不是直接侵权人,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购买车辆交强险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致使风险扩大,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义务是一种先行给付义务,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在未购买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林某与被告王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7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