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存款一万元,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对存款的存在均无异议,但对到底谁在持有存有较大争议,为此双方对存款在离婚案件中的分配都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丈夫王某与妻子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929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2005年元月15日生一男孩,现随原告生活。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丈夫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庭审中,双方对婚姻离异均无异议,争议的是夫妻在银行存款10000元存在重大争议,在庭审过程中,丈夫王某提供了户名为高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存单,存单种类为整存整取,妻子高某称此款已在20062007年左右已挂失后取出,妻子高某在庭审后提供了银行在存单复印件上签注的证明,证明该10000元存款于200713挂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但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被告高某亦同意离婚,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存款10000元,因户名为高某,亦被高某挂失,原告王某无法取得该存款,故归被告高某所有,由被告高某给付原告王某5000元较妥。遂作出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婚姻离异,存款一万元归高某享有,由高某向王某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