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

 

2010年,家住阜宁县城的仓怀军和家人早就商量好,准备趁当年国庆7天长假,一家三口去上海看世界博览会。因此国庆前,他们早早选择了阜宁信誉较好的飞达旅行社。

经过旅行社的推荐,仓怀军看中了32180元的上海世博会2日游,由旅行社提供服务并包住宿。在口头协议并交钱之后,旅行社开了一份收据给仓怀军。

 

103日凌晨5点,睡眼惺忪的仓怀军一家坐上了旅行社去上海的大巴。在人山人海的世博园里“走马观花”了一天后,疲惫不堪的仓怀军一家晚上11点多才在旅行社的安排下,入住了上海奉贤区某宾馆。因为安排的房间在二楼,仓怀军没有坐电梯,而是选择了走楼梯。

 

此刻的仓怀军早已是累得两腿酸软,脚步沉重。也就是在这时,意外发生了。因为楼梯道的光线昏暗,在爬到一半时,仓怀军脚底踩空,径直从楼梯上栽了下来,当场不能动弹。这一幕可吓坏了家人以及其他游客。大家当即将他送往了附近的医院。经诊断,仓怀军右肱骨大结节(俗称“大膀根”)骨折。

 

这一跤让仓怀军一家的国庆游全部泡汤。接下来的5天里,他们只得在医院度过,共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后经鉴定,仓怀军右肩关节功能障碍已构成十级伤残。

 

谁来为赔偿“埋单”?

 

因为意外摔伤,仓怀军不得不在家休养,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在仓怀军看来。当时上楼时,因为灯光昏暗一脚踩空,导致自己滚落楼梯,旅行社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他应该承担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精神损害等。

 

在找到旅行社多次交涉无果后,仓怀军一纸诉状将飞达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要求旅行社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8000多元。

 

接到诉状后,旅行社很不能理解。在他们看来,仓怀军从楼梯上摔下来,是由于自己的疏忽造成的,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他们在全程旅行中一直强调要注意安全。即使要起诉,也应该起诉宾馆。因为仓怀军自己也说了,是因为宾馆的光线太昏暗导致自己没看清而摔下楼梯。同时,旅行社为旅客投保了旅行责任险,那么保险公司也应赔偿部分费用。

 

精神损害不在赔偿范围

 

近日,阜宁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一审判决。仓怀军与飞达旅行社虽然为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旅行社接受了仓怀军给付的费用后,出具了收款收据,足以证明双方构成了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旅行社对可能危及到游客人身安全的客观因素,有履行告知和保障义务。对于仓怀军在旅游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也明确提出,对于仓怀军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因其根据旅行合同要求旅行社赔偿属于违约之诉,法院不予支持。经判决,飞达旅行社依法向仓怀军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55000多元。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说,此案件中,游客在旅行中遭受人身伤害,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因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游客可要求宾馆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但如选择违约责任索赔的,也就是按照合同纠纷来诉讼的,当事人就不会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要是按照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来起诉,当事人就可提出精神损害的赔偿。所以,发生旅游纠纷时,在诉讼中一定要选择正确的途径。(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