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200912月,中央政法委对新沂法院执行的包洪宇等申请执行周兴交通事故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进行交办,徐州市政法委、徐州中院经研究,要求新沂法院力争在200912月底之前化解,务必于20101月两会之前解决。

在徐州市政法委、徐州中院要求的时间内化解这起执行信访案,因包洪宇执行信访案件的特殊性,时间紧,任务重。新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梁冰先后多次听取汇报,研究决定成立由分管执行的党组成员、院长助理王光慧牵头,执行局局长王茂峰为具体责任人、由执行局、立案庭其他同志参与的专门信访包案小组,研究解决方案。

2006823,该案被执行人周兴无证驾驶超载的苏03-61703号变形拖拉机,在左转弯调头时,因操作不当,致使其车尾部与该案信访人包洪宇的儿子包金柱驾驶的未降低速度轿车相撞,轿车起火燃烧,包洪宇的儿子包金柱因高温损伤死亡,该车乘车人王磊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被执行人周兴弃车逃逸,投案自首,经新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执行人周兴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包金柱负次要责任。被执行人周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新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包洪宇等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279 385.05元。在刑事一审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家庭境况一般,赔偿能力有限,法官就民事赔偿问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且双方矛盾对立。一审判决后,信访人包洪宇等认为,一审对被执行人周兴判处5年有期徒刑,量刑偏轻;判处赔偿数额少等理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周兴犯交通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和民事赔偿项目、数额均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被执行人周兴服刑期间,信访人包洪宇于20076月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执行人周兴正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车辆保险赔偿额已经赔偿死亡人王磊的亲属,家中仅有在农村的三间瓦房和必要生活用具,其妻朱梅代着6岁孩子回娘家生活,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法院于200710月终结本案的执行。200910月,信访人包洪宇得知被执行人周兴服刑期满回家后(经落实属于假释)即到中央政法委信访,中央政法委即进行交办。

新沂法院在对该案进行研究后,执行局局长王茂峰、书记安礼奇先后三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落实被执行人假释回来后的情况、家中财产情况再调查,做被执行人亲属工作等等,党组成员、院长助理王光慧、执行局局长王茂峰先后两次到邳州信访人包洪宇的家中,反馈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法院执行此案所做工作的情况,并提出,在目前,被执行人周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根据其家庭的情况,法院将研究给予其必要执行救助,信访人包洪宇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理解和满意,对法院领导两次前往其家中反馈情况并研究将给予其执行救助,表示感激,并当场表示相信法院,按照法院执行程序执行,今后不在信访。这样,中央政法委交办的包洪宇信访案件,得以妥当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