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日前,在省市两级法院全程指导下,省市重点督办、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洪泽涉黑第一案在洪泽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中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15名被告人分别得到了相应地法律制裁,其中,最高的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最低的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5月至20095月期间,被告人王军、李贵先后纠集社会闲散和刑满释放人员,通过发放高利贷、强占渣土经营、敲诈洪泽县城游戏室等非法活动及经营汽车租赁公司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以他俩为领导,以张宏、张强为骨干成员,以吴仁、赵杰、马大海、孙兵和朱志伟等人为参加者,结构较为稳定,基本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形成以后,王军和李贵分别统一对通过多次非法活动所取得的利益进行管理、支配和使用,其中,一部分用于维持其组织经营活动,一部分用于其组织成员吸食毒并统一支付食宿、工资、奖金、辛苦费、购物、娱乐和购置刀具等费用。为方便管理,王军和李贵还规定所属成员有事要请示报告、不准成员赌博等等。该组织成立以来,在王军和李贵直接或间接领导指挥下,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购买枪支、敲诈财物、滋扰阻碍业主经营和为其组织成员提供隐藏住所和财物,以逃避公安机关抓捕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在该县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治安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王军、李贵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和治安秩序,其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基础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所涉所有被告人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