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妻子与丈夫系事实婚姻关系,婚后不久,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妻子带着婚生小孩离开丈夫,双方分居十余载,妻子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叶某与丈夫薛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8年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198889日生长女,1991724日生次女,1992824日生一子,两女一子由妻子抚养现均已经独立生活。夫妻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妻子一气之下,于199611月带着三个子女离开丈夫生活。1999年,妻子叶某起诉要求离婚,后撤回了起诉,但双方夫妻关系未能改善,仍分居生活至今。

丈夫薛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法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数年并育有三个子女,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和睦家庭,但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未能正确处置,导致双方感情发生裂痕。在分开生活后的数年内,双方未能积极主动沟通交流,有效化解矛盾,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权债务和存款,因被告未到庭,本案中对此暂不处理。遂作出了准予原告叶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的判决。一对怨偶最终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