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新年伊始,苏州沧浪区法院为进一步推进诉讼服务工作的开展,实现立案阶段调解工作与审判、执行的有机衔接,根据自身实际,创新制定了本院《关于诉()前矛盾纠纷化解的实施细则(暂行)》。

一、优先调解顺序。对当事人办理各类案件立案手续或申请强制执行时,受理前先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时,立案人员可进行解释,仍不同意的,依法及时立案;对明显不属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引导当事人至相关部门处理,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矛盾激化的案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或者提出司法建议。

二、规范调解程序。调解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编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案号,填写审()前矛盾纠纷化解登记表,并将相关材料移送诉调对接办公室或移交业务庭室。对民事案件中可能涉及鉴定的,由业务庭自行调解,必要时移交鉴定部门进行委托鉴定。对疑难复杂的行政争议,接到材料后移送行政庭审查,并应在三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受理。对需评估的执行案件,经督促履行无法结案的,及时移送鉴定部门委托评估。

三、完善调解流程。法院在收案后指派专人进行诉前调解或执行前督促履行,并视案件处理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经调解或经执行督促达成协议的,立即办理立案手续并出具调解书或办理执行和解、履行等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调解或督促履行未果的,及时填写处理意见并办理立案手续;对双方当事人到场调解不成的,调解工作室应及时移送审判庭组织调解,对适合速裁的案件,即日立案审判。

四、严格调解时限。诉前调解或执前督促履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天,期满视情况,经庭长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期限:民商事案件可延长15天,执行案件可延长30天。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继续调解。对需要委托调解或协助调解的,业务部门应将材料移送诉调对接办公室备案登记,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的委托调解不超过20天,简易程序的不超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