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妻子与丈夫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因离婚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对财产在离婚纠纷中未予处理,离婚后妻子向丈夫索要婚前财产未果,遂提起诉讼。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黄某与丈夫刘某于2007410日结婚,刘某于200915日起诉离婚,本院于2009612日判决原、被告之婚姻准予离异。由于黄某未到庭,故该判决中未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处理。后妻子向丈夫索要陪嫁财产未果,遂诉讼来院。

本案在审理中,妻子提交出据时间为2009429日弹花机发票一张。另提交出据时间为2007320日收款收据1张,注明有格兰仕50LW空调、洗衣机、红航天冰箱、微波炉、奔腾落地饮水机1台,20管太阳能热水器等物品。丈夫对弹花机发票和收款收据的质证意见为,上述财产系丈夫购买,发票是婚后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妻子带走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7320日购物的收款收据为原告收执,且收据上载明的时间在双方结婚之前,被告提出2007320日收款收据上的财产系自已购买,尚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认定该收据收据上载明的财产为原告的婚前赔嫁财产,弹花机1台系婚后所购买,本院认定弹花机1台为夫妻共同财产。遂作出被告婚前财产格兰仕50LW空调1台、洗衣机1台、红航天冰箱1台、微波炉1台、奔腾落地饮水机1台,20管太阳能热水器1台,归原告黄某所有,限被告刘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弹花机1台归被告刘某所有,限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黄某人民币2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