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受雇于无锡市某医院从事保洁工作,因打扫卫生不慎摔倒在楼梯上,造成身体伤残。为讨要伤残赔偿金,现年60岁的王阿姨将某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费用16万余元。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710月,王阿姨从原单位退休后受雇于无锡市某民营医院从事保洁工作。不料,2011226日,一场意外突然降临,早上5点多,王阿姨来到医院后就开始清洁楼道。由于当时天气还比较寒冷,洒了水的地面十分湿滑,王阿姨在楼梯处不慎摔伤,不能挪动身体。不久其被医院方负责人送到另一家骨伤科医院内进行治疗。

 

经医院诊断,王阿姨的左股骨颈已经骨折,而且伤得比较严重,被迫行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手术。住院期间,王阿姨前前后后各项医疗开支总共花去48000余元,这笔费用都由其所在医院支付。经过半年多的休养,王阿姨的伤势已逐渐恢复。同年11月,王阿姨在家人的陪同下进行了伤残鉴定,其伤势已构成9级伤残。王阿姨提出要求医院支付伤残赔偿金。医院方则认为,己方在王阿姨住院期间已经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王阿姨受伤是其自己工作不慎造成的,其本人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阿姨到某医院从事保洁工作时已经退休,因此,其与该医院因劳务使用和提供形成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阿姨在为医院提供劳务,进行保洁工作时,应该注意自身安全而未尽注意义务,致使自己在楼梯处摔伤,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医院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医院一方应对王阿姨的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13万余元,因该医院已为王阿姨支付医疗费48000余元,故医院尚应赔偿85000余元。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以推定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招用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属于民法上雇佣关系,发生争议按一般民事争议处理。

 

20045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受损害时责任承担的情形—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不考虑雇员本身的过错程度。20107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雇佣关系”另行表述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也改变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受损害情况下雇主承担的责任比例,将原先的通常情况下不考虑雇员本身的过错程度、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改为雇员应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损失,雇主不再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该规定旨在保持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用工规定的一致性。在我国法律框架下,雇佣关系一般只存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但特定情形下,单位与个人之间也可形成雇佣关系,如本案中所涉及的单位招用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情形,这是一种拟制法律关系。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损害事实发生于新法实施后,应适用新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认定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责任,提供劳务者应自行承担适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