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院四举措规范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工作
作者:战明明 居敏晓 发布时间:2010-01-06 浏览次数:394
本网无锡讯: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有效地监督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活动,切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江阴法院采取四项举措,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一是规范鉴定拍卖机构的选择。自09年开始,江阴法院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的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或有一方、双方缺席的案件,按照规定程序在该院相应的备选名录类别中抽签选择中介机构。
二是规范当事人的告知制度。以当事人能够收悉的方式,通知其来院选择机构,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对于未能前来参加机构选择的当事人全面履行告知制度,将中介机构的产生方式、机构名称书面告知,并给予其相应的异议期,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三是规范委托拍卖工作。邀请各入册拍卖机构召开座谈会,形成《委托拍卖座谈会纪要》,规范委托拍卖工作,对于联拍的数额、参与机构数、及其在联拍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加以明确规定,最大化地对拍卖工作实现公开、公正、公平,避免机构间的不正当竞争。
四是规范各环节流程工作。加强对拍卖预案及拍卖公告的事前审查,将拍卖公告在公告前交执行部门承办法官审核;规范拍卖成交款的汇入时间及汇入银行,明确规定买受人在成交后的一定期限内将成交款汇入法院帐户,对于需要充抵成交款的拍卖保证金也明确规定了拍卖行汇入法院帐户的时间。明确拍卖前优先购买权人、申请人的通知,并在拍卖委托书上写明优先购买权人、当事人等的联系方式;为减少当事人的费用支出,同时减少鉴定机构间的不正当竞争,对鉴定机构鉴定费用的收取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