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委托他人找人到指定地点干活,结果干活的人使用电锯时锯伤了手指,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20091216,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判决雇主赔偿雇员各项损失计104402.60元。

朱某长期从事玻璃供应业务,业务接下后,按惯例安装工作由张某找人完成,最后由朱某与客户统一结算货款。2008124,朱某接到了业务,便让张某找人至该房屋安装玻璃。当日,张某找的华某在干活时左手拇指被电锯锯伤。华某受伤后,朱某向华某支付了8000元。因朱某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华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朱某则表示,其与华某不认识,不存在雇佣关系,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华某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自己与朱某的关系,华某申请了2名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均陈述是朱某让张某喊了华某前去安装玻璃,华某的手在工作中受伤。

法院认为:朱某虽然否认华某系其雇员,但他确认按照惯例由张某找人至房屋安装玻璃,而证人均陈述张某通知华某去安装玻璃,在工作中华某受伤。虽然朱某未直接通知华某,但他委托张某找人,故华某应属其雇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朱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