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2008年年底,汪某在常熟海虞镇某工地施工时,不慎从在建的房屋顶摔了下来,虽被立即送医院治疗,但是终因伤势过重及并发症而于三个月后死亡。近日,汪某的妻子及子女一纸诉状将一直未承担赔偿责任的吴某告上了法庭。

200810月,朱某向海虞镇人民政府申请,要求在本镇租地二十余亩,建立废品回收集约点,并申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该申请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准。获批准后朱某立即着手准备动工,其将打围墙、造小屋等工程包给了陆某,并与陆某签了协议,约定价款、责任等内容。后陆某转手将工程包给了吴某,也与吴某签订协议。吴某本打算自己做,后来发现陆某要求的时间比较短,自己还有别的工程在做,估计在规定时间内是完不成的,吴某便把工程又转包给了金某。死者汪某是金某雇佣的一名泥瓦工,200812月的一天,汪某不慎从正在建的门卫小屋的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后于20093月死亡。

法庭上,吴某辩称汪某是金某雇佣的工人,自己与其素不相识,根本没有关系。何况当初自己与陆某签协议时,只讲打围墙,没有涉及到房屋建设的问题。到金某承建房屋工程,是陆某与金某重新约定,与吴某没有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汪某摔伤后即送院治疗,事故发生后,汪某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金某、朱某、陆某、吴某承担赔偿责任。后经调解达成了协议:即朱某、陆某、金某一次性共同赔偿汪某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六十余万元,今后汪某不得要求三人对吴某的赔偿事宜承担连带责任。协议签订后,朱某、陆某、金某三人随即履行,汪某撤诉。另查明,陆某、吴某、金某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汪某为金某提供劳务,其在工作期间,未能注意自身的安全,不慎从屋面上跌落地面而受伤,其疏忽大意的过失是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朱某作为发包人,将围墙等的建造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陆某,陆某又转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吴某,吴某又转包给同样缺乏安全生产条件的金某。朱某、陆某、金某总计应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吴某应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吴某辩称的自己原来准备承包的是围墙建造不包括门卫小屋建造,法院认为,陆某与朱某的协议上围墙应是指围墙及连在一起的门卫小屋,而且金某与陆某之间也并未直接发生转包关系。对于原告的损失,法院认定为七十余万元。被告吴某赔偿百分之十即七万余元。

故法院据此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