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拿着签了名的的担保书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却因所附条件不成立,担保人无需担责。日前,无锡北塘法院驳回了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诉求。

张良与胡金因业务往来而相识,而田娜又是张良的朋友。200812月,张良以做生意为由前后共向胡金借款15万余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两笔借款一并在月底还清。经催讨,张良只归还了4万余元。由于张良公司外面的欠账也一直没能兑现,所以剩余的11万余元就迟迟没能力还。无奈的张良自愿将存放在他处的面料交给胡金作为抵押物,并喊上了朋友田娜作担保,承诺如果张良的客户刘总提取上述面料之后,将其中的货款9万元打入田娜指定的银行卡上,再由田娜将其中的8万元给付胡金。

然而货物已经没了,胡金也没能收到田娜的8万元钱,于是将张良和田娜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张良归还剩余借款,田娜负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为借贷行为设定担保的,担保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张良向胡金借款15万余元,其中已归还4万元,余款未按约归还,因此,法院对胡金要求张良还借款11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当事人商定的结果和田娜书写的内容,可以界定田娜负有附条件的担保义务,该义务是当所附条件成就时,田娜应履行其所负义务。田娜既负有转交8万元的义务,也负有保障该货物由刘总提取的义务。该批货物目前已不存在,且胡金已认可由刘总实际提取货物。但在其尚未付款的情形下,田娜也无先行垫付货款的义务以及货物流向非刘总的他人的赔偿义务。

综上,田娜在案中应负的两项义务的基础和前提均不存在,故法院对胡金要求田娜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