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铜山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大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张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101818时许,被告人张大某、张小某与王某、程某、谢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为索要债务,强行将骆某、许某从铜山县房村镇境内高速公路高架桥处拘禁至铜山县大许镇西探村村北的一块大田地内,后被告人张大某、张小某结伙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并索要债务,当日22时许在得款32700元后将二被害人带到大许镇派出所。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大某、张小某与他人结伙,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张大某、张小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遂对二被告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