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日前,江苏省泰兴法院成功执行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案,并巧用执行和解,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后续理赔隐患和诉累。此举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情还得从200610月说起,当时,打工妹丁某好不容易在泰兴市某制造有限公司找到工作,谁曾想,上班第一天就发生了操作事故,导致右前臂严重离断,丁某被迅速送至泰兴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其住院医疗费均由该制造公司支付。但是后来,当丁某的家人屡次找到该制造公司,商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一事时,该制造公司却百般推诿,称丁某上班一天都不到,不能算其工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说法让已经构成伤残的丁某及其家人十分恼火。时隔两年之后,于200879,丁某向泰兴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却因超过时效,没被受理。而另一方面,为了减轻伤残,丁某又不得不按照医院的要求进行了髂骨移植和内固定手术,住院18天,先后又用去医疗费21843.79元。高额的医疗费让丁某一家人望而却步,而被告的态度让丁某一家人愈加心寒。不得已,20081016,刚出院不久的丁某就向泰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该委员会于同年1124,做出了仲裁裁决书,认定丁某与某制造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拿着仲裁裁决书,丁某及其家人又来到某公司讨要说法,谁知又一次吃了闭门羹,无奈之极,丁某一纸诉状将某制造公司告上了法院。

泰兴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认为各类企业应当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丁某虽然因超过工伤认定时效而未能进行工伤认定,但某制造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未能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是导致丁某没能进行工伤认定的原因之一,故判决某制造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丁某各项保险待遇共计23935.95元。宣判后,某制造公司不服,又向泰州中院提起了上诉,泰州中院遂依法审理了此案,并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但某制造公司仍然大喊冤枉,拒绝支付丁某工伤保险待遇。鉴于此,丁某不得不又一次来到泰兴法院,提交了申请执行书。

通过双方面走访,执行干警蔡更升了解到无论是丁某一方,还是某制造公司,因长年受打官司所累,早已疲惫不堪,都想早日解决此事。针对这样的情况,为了彻底解决这起长达三年的“老案”,蔡更升随即决定因势利导,充分运用双方当事人急于解决矛盾的心理,来促成执行和解。20091224日,蔡更升带着申请执行人丁某,一起来到了某制造公司。之前他已向该公司讲解了劳动法规及其法律后果,使其从根本上打消抵触赔偿的情绪。这次让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坐下来,再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解释,双方当事人终于答应各退一步,并达成了和解协议。为彻底解决后续赔偿纠纷,避免公司信誉再次受到损害,某制造公司采纳了蔡更升的建议,答应除依法给付丁某工伤保险待遇2万余元外,一次性给付丁某后续治疗、残疾补偿等各项费用15万元,而丁某一方通过交谈,也对某制造公司的处境和态度表示理解,并主动放弃对部分赔偿款的追究,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