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声称讨要欠款,却险被以刑事诈骗立案。近日,无锡惠山法院审理了一起蹊跷的借贷纠纷案件。

法院按照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受理了该案件。原告丁某诉称,被告林某介绍做生意的被告胡某与其相识,二人有生意往来。20061119日胡某口头向原告借款60万元,林某也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如胡某未履行债务则自愿代为履行连带保证担保。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付给胡某60万元,现在胡某拒不还款,林某也不按诺代偿,因此要求判令胡某偿还欠款,林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而原本看起来一件简单的借贷纠纷,却因被告胡某的辩词发生了意想不到的变化。胡某辩称,自己是退休教师,从来没有做过生意,和丁某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而且更不认识什么林某,林某不可能为其担保。丁某通过银行卡转账50万元是购买胡某丈夫公司的设备款而非借款。因为20061119日是双休日,银行不能提大额现金,才用银行卡转账。胡某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请,并保留追究原告诈骗刑事责任的权利。

那么这50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原告应付的货款?法院依法展开了审理。针对各自的主张,被告出具了公司营业执照、收款50万元的收据、胡某的退休教师证、原告购买被告公司委托江都印机厂拆装修设备的交接表、固定资产审计表等证据。而原告仅仅只有被告林某的承诺书1份和银行卡业务取款回单。

法官认为,被告的证据材料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可以证明被告的主张,相反原告却疑点重重。首先,这笔款项是50万元,原告却在诉状中称60万元,这么重要的事实怎么会轻易弄错。其次,被告林某自始至终没有到庭,原告不能证明承诺人林某与胡某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肯提供担保?再者,原告只能出具承诺书,却始终拿不出借条,无法合理解释。

据此,法官判断,这份承诺书有伪造的嫌疑,认定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借款事实不能成立。后经法院传唤,丁某和林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