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赔了款 我的损失谁来担
作者:刘敢德 陈勇 发布时间:2009-12-31 浏览次数:618
本网盐城讯:从事个体种业经营,后从他人处进货出售,后农户种植后发现系假冒种子,后赔偿了农户损失,向售货者主张未果,遂诉讼至法院,要求售货者赔偿其损失。近日,射阳法院对一起产品责量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629元。
小张与老王均为个体种业经营户,2008年3、4月间,小张从老王经营的种业门市两次购进某公司出品淮稻5号稻种1600斤。后水稻种植户小李从小张经营的种业门市购买淮稻5号稻种460斤,用于50亩承包田的种植。同年9月份,小李发现所种植的水稻穗粒不如其他农户种植的某公司生产的淮稻5号水稻,便向射阳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投诉,工商消费者协会接受投诉后,经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兴建牌淮稻5号稻种。2008年10月10日,某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派员到小李种植的50亩水稻田进行测产,结论为:平均每亩成稻20.3万,每穗实粒数82.9个,千粒重29克,理论亩产488.9公斤。2008年度,射阳县水稻平均每亩单产为577公斤,每公斤价格为1.8元。
小李以小张、老王销售劣质稻种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判决:小张赔偿小李水稻减产损失7929元、交通费100元、测产费600元,合计862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3元。判决生效后,小张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小张于2009年9月21日诉来我院,要求被告老王由此造成的损失87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老王出售给原告小张的兴建牌淮稻5号稻种经原公司鉴别为假冒商标,原告小张对小李种植该水稻所造成减产的损失作了赔偿,该损失是由于被告老王出售给原告小张假冒兴建牌淮稻5号稻种所致,故被告老王对原告小张因赔偿小李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原告小张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