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未实际交付当物 法院拒绝支持担保请求
作者:吴丹 发布时间:2009-12-30 浏览次数:524
本网苏州讯:近日,江苏省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典当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返还原告典当公司借款,驳回原告典当公司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张家港甲公司以冷轧带钢1600吨作为当物向典当公司借款400万,签订了《全国统一当票》及《借款合同》,乙公司、朱某等人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交付当物。后甲公司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典当公司遂起诉要求甲公司返还借款,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设立的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依据签订的以房地产、财产权利、动产为其向债务人出借款项设定质押、抵押担保的典当合同,应当认定为借贷合同性质,故典当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属借贷合同。甲公司未向典当公司交付当物,也未办理质押登记,属典当公司未出借款项未依法设定抵押或质押的,违反了“典当企业不得从事信用贷款”的规定,属非法金融活动,故认定借贷合同无效。乙公司、朱某等人的《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故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且乙公司、朱某等人对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借款合同》的无效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