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小君祖父母立下遗嘱,对其财产进行了分配,其所有的两间房屋由小君的生父继承,后根据此分配子女财产决定书办理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后生父因病去逝,在小君未成年时,小君的祖父与小君的母亲及继父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约定小君不再享有其父亲获得赠的房屋的继承权。现小君已经成年,诉讼确认其母亲、继父亲与其祖父签订的协议无效。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小君的祖父母于19871016日立下遗嘱,对其财产进行了分配,其中明确其所有二间房屋由小君父亲继承,后根据此分配子女财产决定书到相关权属部门办理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1988年小君出生,时为九岁时,小君的父亲因病去逝。在小君父亲去逝后不久,小君的祖父与小君母亲及继父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其中约定小君对争议的房屋不再享有所有权,小君时为11周岁,。20001110日,小君祖父与小君的姑母重新签订了财产分配决定书,将上述争议住房分配给了小君的姑母。2007111日小君的祖父去世。小君诉至本院,向姑母主张要求确认母亲、继父与祖父签订的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 1999年8月19,原告祖父与原告的母亲及继父所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被告未参与该合同的签订,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原告向主张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该份遗产分割协议中,原告的母亲及继父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已与原告祖父协商一致对原告父亲的遗产作了分割,争议房屋不再享有所有权。原告祖父据此将该两间房屋重新分配给姑母,并无不当,故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2000年11月10的财产分配决定书无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小君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