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丈夫酒后驾车不幸发生车祸,夺走了他和一个女儿的生命,同时将另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变成了智障儿,那辆20多万元买的新车也全部毁损,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死者家属蔡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保险金21.48万元。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进行了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求。

2006812,蔡女士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轿车,并委托该公司办好上牌及车辆保险。2007729,蔡女士的丈夫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车辆驾驶人由于酒后驾车、行驶速度偏快,行驶过程违规操”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驾驶人对这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后蔡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以免责条款中“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付。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没有尽到说明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酒后驾车为法律明确禁止,无论保险人是否明确说明,机动车驾驶员均不可为,故认定女士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女士不服,又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已在保单正面明显位置对保单后面的免责条款作出重要提示,而蔡某在接收保险单后也未提出异议,即视为保险公司已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以此拒赔合法有据,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点评】法律严禁酒后驾车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即可认定已尽到酒后驾车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蔡某虽在购车时未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直接接触,但其接收保险单的行为可推定已接受该免责条款的约定,所以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