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溧水法院行政庭共审理6起因残疾人工伤引起的诉讼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50%,其中1起是劳动争议案件,5起是对工伤认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这些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为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对劳动者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在生产、就餐、上下班打卡等人员拥挤的时间地段,没有设立残疾人专用通行道等相应的防范措施,容易导致残疾人发生工伤事故;二是企业对残疾劳动者在缴纳社会保险、申报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赔偿待遇方面欠缺主动性。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劳动者属因工负伤后,企业往往会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导致残疾劳动者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实现自身权益。

针对上述情况,该院就保障残疾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法院与劳动保障部门、仲裁机关之间的信息互享机制,不断强化涉及残疾人劳动争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转移、委托、信息反馈、调解等各项环节的沟通和配合,促进该类案件的顺利解决。

二是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劳动保障部门、仲裁机构等部门解决劳动争议的职能作用,一方面委托县总工会对残疾人工伤案件进行庭前调解,另一方面积极与县总工会共同推行残疾人工伤案件特邀陪审员制度,邀请熟悉职工心理和生活的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参与诉讼调解,及时解决了一批标的额不大的劳动争议及工伤认定案件,不仅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也使工会组织详细了解了弱势群体的维权状况。

三是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律指导,通过法制讲座、司法建议等方式帮助用人单位理顺劳动合同关系,提高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守法的自觉性,强化劳资双方的守法意识,从源头预防纠纷的发生。如建议是用人单位加强对残疾人劳动者在生产过程和其他活动中的监管措施,积极宣传安全生产及单位规章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对劳动者在生产操作、就餐、上下班打卡等场所和时间段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建议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主动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保障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且可以分散单位的工伤风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积极面对现实,不推诿、不逃避,以负责任的态度尽早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