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司机肇事后逃逸被判刑四年六个月
作者:潘明星 吴春燕 发布时间:2009-12-28 浏览次数:513
本网无锡讯:司机韩强因交通肇事伤人,原本最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他却在将伤者送往医院后仓促逃走,最终难逃法律追究。日前,宜兴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韩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事件回放:
司机韩强,男,32岁,个体经营电脑生意。
肇事者:老太太伤得很重,心里只想逃避
经公安审讯,韩强交代了肇事的经过和逃逸时的反复心理。
据韩强交代,出事后,他太紧张了,心里非常害怕,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办。当时有群众过来叫他快送人去医院抢救,快报警。于是不知所措的韩强就把老太太抱上车,往宜兴方向开。在开的途中,受伤的老太太因伤得严重,一路呻吟,看到老太太痛苦的表情,韩强内心开始犹豫,在一家制衣厂门口作了停留,到了一家镇医院门口又停了停,最终决定找辆
法官:你为什么要换一辆车将受害人送往医院?
韩: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
法官:送到医院后,为什么只把伤者送到急诊室门口,而不是急救医生手中?
韩:主要是害怕,想要逃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送受害人抢救途中多处停留并将其送至医院急诊室门口后逃离,属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判处韩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交通肇事逃逸至少在三年以上量刑
韩强心存侥幸,结果为自己的无知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宣判后韩强后悔莫及。据承办法官介绍,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说,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如果韩强能采取积极的态度对伤者抢救,并做好善后工赔偿工作,法院量刑一般在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但韩强逃逸之后,量刑必须在三年以上,并且不能适用缓刑。今年宜兴法院依法判处犯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132人,其中肇事后逃逸的有19人,占14.4%,主要是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并抱有侥幸心理。在此,提醒所有的司机,如果因自己的过失造成了交通事故,千万不要一错再错,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来,以免一念之差酿成大错,交通肇事后逃逸,有的时候这一行为与故意杀人仅一步之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