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哥哥因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请作为职业为老师的弟弟为其担保,弟弟出于亲情,为哥哥借款提供了担保,但没料的是,哥哥借款后不久,离家出走失去音讯,借款人诉讼作为担保人的弟弟偿还借款。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79,彭某的的哥嫂成某立据借款5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给付利息,并确保200999还款51500元,彭某的哥哥请其作为教师的弟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彭某的哥嫂一家离家出走,其亦未按约还款,彭某亦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成某遂于2009910诉讼来院,要求彭某承担担保之责,偿还其借款本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彭某的哥嫂向其借款并由被告彭某作担保的事实,有彭某的哥嫂签名的借条及被告签名的担保人郑重承诺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案被告自愿为其哥嫂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担保款项515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彭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51500元,并承担从20099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