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十年后悔 法院判决驳回
作者:卢凤 发布时间:2009-12-25 浏览次数:603
本网无锡讯:杜某是江阴市某村村民,一日突然接到法院传票,方得知自己成了被告,有人竟然要求他搬出他亲自翻建且居住已满十年的楼房,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还得从杜某的原同村村民林某说起。林某就是本案的原告,80年代户口随妻迁到无锡。由于原宅基地上的平房长期没人居住,便于1999年转卖给镇上的一居民李某。李某在付了房款后发现平房并不方便居住,便一纸约定又转卖给了杜某。杜某在村里没有分到宅基地,便推倒了该宅基地上的旧平房,翻建了两层的楼房,并居住至今。孰料,十年过后,林某主张和李某的原卖方合同无效,要求迁回原宅基地上的住房,于是便有了开头的一幕。
法院在分析该宅基地上住房历史变迁后,认为林某通过十年前的卖房行为实际上放弃了原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收取房款的对价,李某的转卖和杜某的翻建都为林某所默认。至杜某翻建新房后,林某既已失去原村民身份,其宅基地上的老房子也已灭失,故已丧失了该宅基地使用权。林某缺乏了该权利基础,便无权主张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无权要求杜某搬出,故法院最终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