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20091224,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刑庭法官将当天刑满到期的刑满释放人员何梦思、班小红和谢淑华从徐州市看守所接出来,捐资为其购买了回家车票、每人给200元零用钱并将其送到火车站上车返乡,三名刑满释放人员鞠躬致谢,表示回家后一定要自食其力,勤劳致富,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何梦思系湖南省汝城县人、班小红系贵州省织金县人、谢淑华系湖南省永兴县人(以上三人均系刚满18周岁的成年人),20093-4月分别被朋友骗来徐州搞传销。2009620,被告人谢淑华在传销组织领导的授意下,将邓利丽骗来徐州市从事传销活动。当晚22时许被告人谢淑华、何梦思与李金灿(另案处理)将邓利丽带至韩山村租住地。自200962162421许,被告人何梦思、班小红、谢淑华与李金灿(另案处理)在传销组织的安排下,在本市韩山村4-98号的二层租住房内对被害人邓利丽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害人邓利丽跳楼逃跑时从高处坠落,致左足外伤,多处软组织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发当天,何梦思、班小红、谢淑华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

2009116,泉山法院开庭审理何梦思、班小红、谢淑华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认为被告人何梦思、班小红、谢淑华非法拘禁他人,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何梦思、班小红、谢淑华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判处何梦思、班小红、谢淑华三人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

由于时值年终,两节将至,而三名刑满释放人员又衣着单薄、身无分文,如果任其流落社会,很可能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带来一定的不安定因素。为此,刑庭专门研究对三名刑满释放人员的救助措施,最后决定捐资助其返乡与家人团聚,使三名刑满释放人员十分感动,表示回家后一定要自食其力,勤劳致富,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从而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