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为琐事争吵导致一方疾病发作,争吵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高邮法院判决争吵者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0871上午,被告汪某到原告李某位于高邮市某农贸市场摊位购买猪肉,双方为猪肉数量发生争吵,后经他人劝阻,双方停止争吵。不久,李某出现身体不适,经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出血,花去医疗费几千元。李某要求汪某赔偿未果,诉至高邮法院要求汪某赔偿医疗费等14 688.38元。该院为了分清过错责任大小,委托苏北人民医院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汪某的争吵行为参与度为20%-30%,李某自身基础疾病为70%-80%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李某长期患有高血压病,在与被告汪某争吵过程中出现脑出血,与被告汪某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自身疾病是导致脑出血的主要因素,应自负损失的80%。被告汪某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导致原告情绪激动,是诱发原告脑出血的外界因素,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汪某赔偿李某2 860.9元。判决后,双方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