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父母原系同居关系,后因矛盾分手,经法院判决,其随父亲生活,母亲每年支付抚育费600元,现儿子已就读小学,生活水平有提高,母亲支付的费用不足原告的生活费与教育费,后儿子诉讼母亲要求增加抚养费标准。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4216,经本院判决,小李辉(化名)父亲与母亲解除同居关系,李辉随其父亲生活,由母亲每年贴补小李辉抚养费600元。现小李辉已经就读小学,现人均消费水平的提高,2009828小李辉诉讼来院,要求母亲增加抚育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现已上小学,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教育费用的增加,其日常生活所需的支出比以前有较大提高,被告仍按原判决确定的每年给付原告抚育费600元已不足以维持原告在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育费用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所应负担原告的抚育费数额,由本院根据原告的父母经济状况,原告实际的生活学习所需和本地区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综合予以考虑。遂作出被告每年贴补小李辉抚育费1800元,此款限被告于每年的1230前结清当年费用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