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而不予以关押的刑罚适用方法。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经考察,如果没有违反上述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发生后,法院判决前,经各方调解,双方对民事赔偿部分基本上都能达成赔偿协议,且一般都会附有“不再追究肇事者任何刑事、民事责任”的条款,基于此,法院基本上都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毕竟被告人主观上均出于过失,一般罪过小,可以考虑尽量多地适用缓刑。那么,被害人及其亲属对此,到底是怎样的心态呢?

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但过失程度不同,罪过轻重有别,应对罪过较轻的人适用缓刑,罪过较重的不宜适用缓刑。

因天气差、路况差导致驾驶员尽谨慎注意义务、具备较好的驾驶技术仍可能发生事故,以及因其他车辆违规行驶、行人违规穿行,造成驾车人出于躲、闪的目的撞到其他车辆或行人而造成的事故,这种情况驾驶员主观过失小、罪过小,一般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为他们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谨慎注意而注意力度不够,对他们处罚重没有实际意义,结合其他条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经过从侦查到审判的较长时间过程,被害人及其亲属一般均能理性地对待事故的发生,只要对方能够积极赔偿损失,一般都能从心理上接受缓刑判决。

因车辆超载、超速、驾驶员边打手机边开车或边吸烟边开车,明显粗心,以及酒后开车,开“英雄” 车,无证驾驶、驾驶淘汰车辆、驾驶刹车不灵或存在其他缺陷的车辆上路等,造成事故的,还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这些驾驶员过失大,罪过大,往往负事故全部责任。他们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负责任,接近于“放任”的心理态度。当然,他们的心理状态往往是“过于自信”,轻信自己是幸运的,不会出事,因此未谨慎注意。对于这些驾驶员,尽管被害者或其亲属与其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表示“不追究其任何民事、刑事责任”,但他们实际上都是违心的,作为法院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尽量处以实刑,民事赔偿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只有这样才能罚当其过,在一定程度上扼止交通肇事犯罪,交给予受害者及其亲属心灵上的抚慰。

并不是所有的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都能足额赔偿被害人损失。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一些肇事者与受害方达成的协议是先履行一部分,剩余的分期履行。这些人被判处缓刑后,有相当一部分不能按时履行,法院亦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受害者及其亲属对此往往很难接受,加深了痛苦,不仅认为受到了当事人的欺骗,甚至认为受到了法院的愚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与被害方仅是达成赔偿协议,但未全部赔偿的被告人,拟判处缓刑的,应当尽量增加缓刑考验期。对于缓刑考验期内,不按协议赔偿被害人,又未与被害人达成延期赔偿协议的,可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律的规定,其不按时履行,即是违反法律。显然,撤销缓刑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罪刑责相适应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