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道路-观看《真水无香》有感
作者:叶城斌 发布时间:2009-12-23 浏览次数:1525
看《真水无香》之前,我宋鱼水的了解仅限于铺天盖地的个人事迹,在看完《真水无香》后,感叹她的人格魅力的同时,却也让我陷入思考,宋鱼水不仅仅是她一个人,她所遇到的是中国司法普遍而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个问题有解吗?中国的法官能用判决杀出一条路来吗?笔者仅就此问题做些纯理论的探讨。
高中汉被生产伪劣产品的厂商骗了,本以为揣着良心上法庭就能胜诉,在遭到无情的败诉后,一念之差居然走上了绝路;林万成的老字号商标十年前被别人抢注了,今天反而被对方告上了法庭,而且那浸着数代人心血的商标,注定不再属于自己了!无法面对的现实,让他失去了理智;白发苍苍的
一个多世纪以前,沈家本“举全国之精神,胥贯注于法律之内”,制定了大批中国古代不曾有过的新类型的法律,奠定了近代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方向,即学习西方成熟的经验和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大量移植西方成熟法律体系的概念和制度,渐渐融入大陆法系的版图。然而,面对我国法律传统依然缺乏,人民对法治的信仰的依然薄弱的现状,整套概念体系和制度运行得很不顺畅。民众依然抱着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认为天理昭昭,有理走遍天下,不论有没有证据的支持,不论有没有过诉讼时效。现代法理遭遇到的是尚未发达的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法律的尴尬由此而生。
当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发生冲突时,法官能做些什么?在英美法系,法官奉经验为圭臬,每个判例本身经过了时间和经验的考验,被证明符合群众观念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相当的社会基础,能够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一旦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法官就能够开创新的先例,实现新的社会与法律两种张力的平衡。但大陆法系背景下,法官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只能在立法者设定的有限空间内适用法律。因此,寄希望法官发展法律,达成社会需要与法律不足之间新的平衡,不仅是不现实的,也存在法律权威被损坏的巨大危险。法官所能做的就是在法律已经设定的空间内寻求这种平衡。剩下的出路就只能指望立法者作出高质量的立法,给法官指出适合中国国情、符合社会一般公众公平正义观念的纠纷解决方式。但以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显然短期内无法实现。
宋鱼水法官探索出的道路值得我们去借鉴,但我们对进路的探索不应止于此,毕竟这种方式耗时耗力,对个别案例可能会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但从制度上看并不经济,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社会矛盾汹涌而至,法官以一己之躯承受不能承受之重,对司法资源是一种损害,对法治进程也是一种损害。就证据规则而言,我们不能走回到“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 的老路上去,司法资源有限,也不可能每个案件都到民间去发掘矛盾,彻底调查。法官所能做的就是升堂审案,听取双方证据与陈述,认定证据显示出来的法律事实,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的判决。就诉讼时效而制度言,也不可能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将陈年烂谷子的事情拉出来审判。
那么是否还有其他的路径可走了?答案是肯定的,法官不应当回避自己对于社会的责任,正如影视中的一位法官所言,一个判决对社会具有示范的作用,能够给社会其他人的行为树立一个标杆。在适用法律时,不仅仅要看到具体的法律规则,更应当透析法律规则背后蕴含的精神与价值取向。2005年发生在南京的“变性纠纷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该案中,原告男子高婷婷因未能提供离婚证明,承诺做免费变性手术的医院停止了手术。一审认为改变性别,将涉及其配偶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也势必造成其同性婚姻,而这是为婚姻法所禁止的,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则认为,我国虽未出台有关变性的法律规范,但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对于变性并未作禁止性规定。在法律对已婚者变性未作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
公民个人选择是否于变性前离婚,而不宜陷其于两难之中。只要其权利行使不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即应受法律保护。这个判决虽然未能填补法律漏洞,但其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的能动作用,适用保护公民权利以及对特殊人群的关怀的一般法律原则作出看似违反具体法律规则,实质却符合法律精神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如果法律的精神不复存在,法律规则离死亡也已经不远了,法律规则只有在法律原则的怀抱中才能发挥公平与公正的光芒。
法官始终都不应当停止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因为法官天生就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己任的,当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发生冲突时,当法律规则异化为社会不公正的源头时,法官不应无所作为,机械地适用法律,法官不是“自动售货机”,这种理论早已经被抛弃。法官应当发挥司法的社会整合作用,运用司法智慧,探索作出符合法理的判决,并尽量寻找其与情理的结合点。宋鱼水法官的探索或许不是最优的一种,但是毕竟给我们以启迪,以思考。正如鲁迅所讲“这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希望我们中国的法官以判决为武器,匡扶正义,杀出一条路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