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用卡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与建议
作者:江丽 商东雷 发布时间:2012-03-27 浏览次数:626
近年以来,在淮安清浦法院受理的民商事中,信用卡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2011年以前共受理信用卡纠纷案件4件,2011年受理27件,2012年截止到3月20日,我院共结案信用卡纠纷案件8件,另外还有数十件正在立案受理或审理当中,进入执行程序10 件,针对信用卡纠纷案件逐渐上升的态势,笔者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信用卡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诉讼主体相对固定。原告多为银行,被告多为年纪轻、工龄短、资产少、消费欲望强、还款能力差的持卡人,其中75-85年出生的居多,占到已结案件的63%。
二是案件标的不大。一般这类案件的透支金额不大,在几百元到几千元之间,上万元的很少,但是,信用卡透支金额的利息和滞纳金、手续费都比较高,有的甚至是透支金额的数倍,双方矛盾较大。
三是送达难、执行难。持卡人申请办卡时预留信息不全,办卡后异地流动地址不确切,导致送达、执行均成为此类纠纷难点,在已结的38件案件当中,有15件被告下落不明。
四是多缺席审理,调撤率低。因存在送达困难,被告应诉率较低,多数案件只能通过缺席审理的方式进行。同时,即便被告到庭,因其要承担复利、手续费等衍生债务,而对此银行一般不愿让步,故此类案件调撤率不高,只占到此类已结案件的50%,远远低于院调撤率水平。
二、信用卡纠纷增多的原因分析
一是银行审核把关不严。由于银行业务竟争激烈,现在各家银行均以发卡量多少作为考核指标,为抢占信用卡市场份额,未严格审核申办人的信用情况即发放信用卡;部分银行甚至将信用卡业务外包,对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及时效性审查极其粗略,导致办理程序很不规范。
二是银行催收、监管不力。持卡人透支后,银行的催收、监管力度不够。银行经过电话催讨后不及时诉讼,在纠纷成批量后才委托律师起诉,催收周期过长。而纠纷诉至法院之时,透支款已经“利滚利”滚动了很长时间。
三是部分持卡人消费理念不成熟。信用卡持卡人消费理念的不成熟,容易形成消费冲动,从而陷入频频透支消费而无力偿付的泥潭里;部分年轻人甚至出现一个人就办了三四张信用卡,频繁地从不同的银行透支消费,最终才发现自己根本没有收入还款,沦为“卡奴”的情况。
四是部分持卡人诚信意识欠缺。不少持卡人缺乏诚信意识,对于信用记录不够重视,不按期还款,对套现行为的违法性质缺乏正确认识。
且未意识到一旦信用记录出现污点,其以后办理贷款购房、购车及到其他银行申领信用卡等业务都将被拒之门外。
五是持卡人进行风险投资,金融危机无力还款。由于现阶段我国银根紧缩政策,通过正常途径贷款比较困难,因此出现了专门的特约商户为持卡人办理透支套现业务并收取一定返点的业务,当一些小生意人或年轻人资金周转不畅时,为解决临时资金困难,转而使用信用卡透支或进入这种特约商户进行套现,由于没有正确估计市场预期,经济能力无法短期内恢复,失去清偿能力无力还款。
三、预防信用卡纠纷增多的建议
一是完善信用卡法规制度。建议相关机关制定信用卡有关法规制度,统一信用卡的申请、发行、使用、还款等环节,明确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合理规定惩罚性手段,遏制持卡人的恶意用卡行为。
二是发卡银行要提高信用卡申领门槛,建立健全信用审查机制。商业银行应对收入不稳定或信用有瑕疵的申领人增设担保人制度,要求提供必要的人保或物保。对有失信记录者,在其申办其他金融业务时应给予严格限制,严重者可不受理其金融业务申请。
三是持卡人要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由于信用卡在人们生活中的日益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和出行带来许多方便。但如果没有成熟的消费理念,将会产生许多法律纠纷,还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乃至恶意透支的刑事责任,因此不可小视,透支有风险刷卡要三思。
四是建立个人征信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征信体系。应明确个人信用记录,建立专业、独立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并对分散在公安、工商、税务、证券、保险等部门的信用资源整合,实现跨行业、跨系统的风险资源共享。对信用记录出现污点的,在其以后办理贷款购房、购车及到其他投资等业务时都将被拒之门外。
五是加大对信用卡透支的追缴力度和恶意透支的刑事打击力度。持卡人透支后,银行要及时催收,银行经催讨没有效果的要及时诉讼,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另外政法机关要加大恶意透支行为的打击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